上海法治报|刘晓红: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制度的健全与探索

时间:2024-08-19浏览:298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为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出指引,其中特别强调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制度,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提升了仲裁和调解制度在实现中国式现代化中的重要地位,为下一步相关领域的法治建设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制度的现实动因

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制度,是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应有之义。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要将仲裁和调解制度的完善纳入涉外法治建设的关键内容。仲裁和调解作为重要的纠纷解决机制,具有连接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作用。一方面,完善仲裁和调解制度,有利于进一步调动社会化的纠纷解决资源,纾解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时期纠纷不断增多的压力。另一方面,经过百余年的发展,仲裁和调解日益成为解决国际纠纷的重要机制,更形成了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下称《纽约公约》)和《联合国虎扑足球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下称《新加坡公约》)为代表的国际法律体系,如何与上述国际法律体系对接,直接关系到我国仲裁和调解制度能否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发挥重要作用。

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制度,是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之举。仲裁和调解在商事纠纷解决领域具有独特的优势,在争议解决中最大限度地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其保密性、执行便利性和程序灵活性得到了商业群体的青睐。因此,一国或一地的商事仲裁和调解制度的健全性,直接关系着该地的商业环境,使之成为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的重要指标。根据世界银行最新发布的《营商环境成熟度方法论手册》,仲裁和调解的制度重要性得到了进一步凸显。因此,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制度,直接关系着我国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制度,是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的现实需求。随着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到来,对外开放的格局产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因此推动从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制度型开放的升级成为实现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的目标。作为国际通行的纠纷解决机制,仲裁和调解制度的健全将有利于助推我国法律服务业等领域的开放和完善,不断提升我国对外开放的水平和产业发展的均衡性,更为共建“一带一路”等提供法治保障。

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制度的基本目标

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制度,应通过对标国际加快相关法律的制定与修订。新时代的改革强调法治引领和立法先行,从而实现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制度的前提是加快《仲裁法》的修订并积极推动《商事调解法》的起草。在有关立法工作的推进中,关键需要积极对标《纽约公约》《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和《新加坡公约》等国际通行规则,在临时仲裁、仲裁临时措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以及调解制度构建方面补足我国制度短板,真正实现与国际规则的接轨。

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制度,应通过多元合作提升法律服务机构竞争力。在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制度的过程中,中央进一步强调要建设国际一流的仲裁机构和律师事务所,抓住了制度健全的关键所在。仲裁和调解作为专业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在长期的发展愈加倚重专业化的机构或组织,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制度更需提升有关法律服务机构的竞争力。因此,在有关工作的推进中,需要充分调动政府和市场多种力量和资源,不断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遵循市场规律和国际趋势赋予有关法律服务机构独立的市场地位并维护其市场化、国际化的运作机制。

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制度,应通过司法改革增强司法服务和保障力度。无论是仲裁还是调解,其发展都离不开法院的司法支持和保障。过去几年来,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推动下,我国日益形成了仲裁友好型的司法政策导向,并着力打造包括诉讼、仲裁和调解三位一体的“一站式”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成为新时代涉外司法审判工作改革的一大亮点。因此,在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制度的过程中,应进一步突出法院司法的关键作用,借助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引领仲裁和调解制度的完善。

制度建设和改革应发挥中央和地方合作优势

中国作为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单一制国家,任何改革都不是一蹴而就而是灵活多变的。对于这样一个超大型国家而言,始终存在国家治理的结构性矛盾,即国家治理资源总量的有限性与超大规模社会对国家治理大规模需求之间的矛盾、决策一统性与地方治理有效性之间的矛盾、提升地方整体效应与不同层级政府利益诉求之间的矛盾。因此,在有关制度建设和改革的过程中,需要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合作共进的方式,在法治的轨道上释放改革活力。

2023年,《立法法》修改赋予了地方仲裁立法权,上海、海南等地快速响应并制定出台了有关地方仲裁条例,率先将诸如临时仲裁、仲裁临时措施等制度引入内地。同时,上海浦东新区也借助浦东引领区法规制定权,对有关商事调解制度的建设作出探索,为商事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市场化提供保障。因此,在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制度的过程中,应继续秉持央地合作的法治方式,允许地方在中央的统筹谋划并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实际需求展开制度改革探索,实现法治和改革的有机统一。

提升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制度“硬实力”

早在2015年,中央便要求上海打造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近年来在司法部的统一部署下北京、上海、广东和海南四地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试点工作更取得了明显成效,2023年共办理案件7.9万件,标的额6000亿元,占全国标的总额的52%;办结涉外案件2251件,占全国涉外案件数的72%,涉外标的额1376亿元,占全国涉外标的总额的69%。

下一步,应在国际仲裁中心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将调解等其他争议解决机制纳入其中,打造更高水平的国际争议解决中心。国际争议解决中心建设可以借鉴中国香港和新加坡的国际仲裁中心建设经验,相关工作的推进应当结合有关指标进行改革。

从目前的需求看,以下几点是亟需进一步重视的。一是坚决贯彻落实中央两办有关仲裁工作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其法律地位并赋予仲裁机构、调解组织及涉外法律服务机构更大的自主经营权和案件管理权。二是坚持市场化导向,允许仲裁机构、调解组织等在人事、财务、外事等方面进行改革,继续贯彻落实退编改制的要求,减轻地方政府的负担并将之作为考察地方仲裁机构改革的指标之一。三是完善党委领导下的仲裁机构和调解组织决策管理机制,突出章程自治的重要性,划定重大事项和日常管理事项的界限,重视发挥法律服务机构委员会、理事会等机构的专业决策力,不断完善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机制。

完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体系增强“软实力”

仲裁和调解作为专业化、国际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离不开专业化和国际化的人才队伍建设,这也是新时代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关键工作。2022年,由国际著名仲裁专家、上海仲裁委员会新一届(第七届)委员会委员、上海国际仲裁学院主席杨良宜先生设计、主讲的“涉外法治系列课程”正式启动,旨在系统深入介绍国际通行法律规则,构建国际商事思维体系,培养具备国际商事思维能力和实践能力的涉外法治人才。该课程获得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部等发文推荐。目前,包括国际证据法、国际合同法和国际商事仲裁等三门子课程已完成授课,累计直播观看量近200万。

2021年和2022年,司法部、教育部先后设立法律硕士涉外律师和国际仲裁两个专项人才培养项目,并积极推动法学院校和实务部门在人才培养方面的合作,力图加强有关领域的专业人才培养。除了要进一步加强仲裁员和调解员的专业培训,提升其专业素养和办案能力,二十届三中全会中也进一步强调了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法学院校教育培养机制,就有关人才培养工作提出要求。

一是要加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课程建设,打造以实践为导向的应用型课程体系,重视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实践性教学工作的推进。近年来,上海政法学院成立了国际仲裁学院,持续主办MOOT SHANGHAI模拟仲裁品牌项目,设立全国首家仲裁法律诊所均取得了良好效果。

二是要强调资源共享,推动全国及各区域法学院校和实务部门深入合作,加强人才培养的联动性。2022年,在上海市教委和市司法局指导下,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和上海政法学院与上海仲裁委、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建立全国首个地方性国际仲裁人才培养联盟并签署协议,实现了人才培养的资源整合并取得了良好效果,为有关工作的推进奠定基础。

三是加强专业师资的引进和培养,吸引更多海外优秀法律人才参与相关领域人才培养工作,并为涉外法治领域人才的职称晋升、待遇提高和能力培训提供更大的政策支持,使之愿意为中国的涉外法治事业和人才培养工作添砖加瓦,不断充实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的人才后备力量。

原文刊登于《上海法治报》2024年8月19日B1版“法治论苑”,作者系上海政法学院校长、教授,中国国际私法学副会长,上海仲裁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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