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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国际交流处经费管理使用办法

发布日期: 2016-03-21 浏览次数: 2529

上海政法学院国际交流处经费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际交流处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法规,依照《上海政法学院财务两级管理实施细则》、《上海政法学院预决算管理实施办法》、《上海政法学院财务管理办法》、《上海政法法学院财务管理办法》等学校制度,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经费来源

按年度学校划拨给国际交流处的工作经费。 

第三条  经费使用原则

从全局出发,通盘规划,分清轻重缓急与主次先后,适当照顾各方面的需要,妥善分配资金。

根据经费项目的不同,在使用经费时,以坚持专款专用为原则,具体工作中再按客观需要进行统筹安排。

第四条  经费审批权限

单项支出(即单张报销单金额)在2万元(含)以下的,由国际交流处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字;单项支出在2万元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再报分管相关业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签字;单项支出在5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再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签字;单项支出在50万元以上的,还需报校长审批签字。

国际交流处部门负责人离校期间,应当授权委托本部门其他负责人代为行使经费审批权,并出具授权委托书,经分管财务校领导批准后,报计财处备案。

国际交流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学校规定,不得通过将单项支出金额化大为小、化整为零的方式逃避审查和财务监督。

第五条  国际交流处各项经费报销必须按规定审批签字。

第六条  报销的发票(收据)必须是原件,不能使用复印件,并且每张发票(收据)具有合法性,即必须是国家税务部门统一印制且购票人与开票人一致的发票,或者是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各类收据。

第七条  每张发票(收据)上必须正确填写付款单位名称、日期、内容、金额(金额大小写必须相符),不得涂改、挖补。

第八条  按照现金管理制度和本市公务卡管理规定,单项支出在200元(含)以上的,原则上应采用转账支票、汇款、公务卡等方式支付。

第九条  批量购买办公用品、图书等单项支出在500元(含)以上的,应附商品清单(注明商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并加盖售出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第十条  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

1、由学校提供出访费用或国内其他单位提供资助的出访团组,由财务处根据国家财政部有关规定核定用汇标准,具体办法按照财务处相关规定执行。

2、 申请出访国家(地区)城市间交通费,须事先在因公出国(境)申请中列明申报,未列明的不予受理换汇或报销申请。

3、因公出国(境)人员须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无特殊原因,不得擅自更改已批准的出访时间、出访地点和出访行程,否则,造成的经济损失自行承担。出访计划因故未能按期实施的,不得申请使用经费或退回全部经费。

第十一条  大额资金的使用

大额资金使用事项,是指本处的部门经费预算中,超过处领导个人审批权限的经费支出。主要内容包括:

1、年度预算在2000元(含以上)的日常业务经费须由处务会讨论决定,并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程序办理。

2、固定资产采购预算在1000元(含以上)的须由处务会讨论决定,并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