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财务内部管理实施办法

作者:发布时间:2016-03-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加强学院经济活动的事前监督,维护学院正常的经济秩序,保护学院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其他相关财经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二条各账户现金由出纳负责保管。

 

第三条每日库存现金不能超过核定限额5000元,如余额过大,出纳应及时将现金解入银行。

 

第四条出纳人员到银行存取现金,必须由学院派车,并有l~2人陪同。

 

第五条每天报销完毕,出纳要盘点库存现金,并与现金日报表核对,做到账实相符。

 

第六条各类银行票据由出纳负责保管。

 

第七条出纳应遵守国家结算制度,正确使用银行结算凭证,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空白支票,不得将银行账户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或套取现金。

 

第八条财务专用印章和法人私章分别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九条现金存放保险箱由出纳使用,不得存放私人钱物。

 

第十条出纳应保管好保险箱的钥匙和密码,不得随意转交他人。

 

第十一条工作结束后,出纳应将库存现金、支票、印章放入保险柜内,不得放在办公桌内过夜,保险箱应上密码锁。

 

第十二条凭证、账簿、报表的保管应确定专人负责,凡借阅凭证、账簿、报表的,按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室应锁闭门窗,以防失窃。

 

第十四条假期值班时,门钥匙、保险柜钥匙需交接清楚,现金当面点清。

 

 

第三章 财务会计稽核制度

 

 

第十五条计财处指定专人兼任稽核工作,并向院纪委、监察部门备案。根据需要,学院纪委、监察部门可单独组织稽核,或者与计财处组织联合稽核。

 

第十六条稽核的分类与主要内容:

 

(一)稽核原始凭证

 

1.外来凭证必须是符合财务规定的合法发票或收据,发票(收据)上套印税务局统一发票(收据)监制章,或者是财政局印制的事业单位专用收据或统一收据,发票(收据)上应注明日期、单位名称、业务内容、金额、所有发票和收据都应加盖填制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发票背面应有经手人签章,如是设备或材料,须备有固定资产验收单或材料验收入库单和材料出库单。

 

2.自制凭证应由计财处按固定格式统一印制,所填项目、内容完整,并有经办单位或指定负责人签章。收款人签领手续齐全,金额数字正确。

 

3.所有凭证都必须具备真实、完整、正确、合法,金额数字准确的基本条件。

 

(二) 稽核记账凭证

 

1.记账凭证应具备以下基本内容:记账凭证名称、经济业务的摘要说明、会计分录、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记账凭证的填制日期、记账凭证编号、有关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的签章。

 

2.记账凭证应附有稽核无误的原始凭证。

 

3.会计分录必须正确、无误,并保持对应平衡关系。

 

4.记账凭证应按制单顺序编号。

 

5.记账凭证的摘要必须简明、确切,有利于登账、看账、查账。

 

6.记账凭证除填制人签章外,应有复核人签章。

 

(三)稽核会计账簿

 

1.逐项记载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登记须及时,数字须正确,摘要须清楚。

 

2.现金、银行日记账按时逐笔登账、按日结算金额。抽查库存现金是否与账簿金额一致,银行未达账调节后的余额是否与银行日记账一致。

 

3.各类明细账(包括支出明细、暂收、暂付明细账、固定资产、库存材料明细账)每月应与相应的总账一致。

 

4.坚持按会计凭证记账。核对账证、账账、账实、账款,做到四相符。

 

(四)稽核会计报表

 

1.核查报表编制是否齐全,表内项目及补充资料等是否全部填列。

 

2.核对账簿记录,账表是否相符,保证报表数字真实可靠。

 

3.核对报表之间的勾稽关系,相对数字计算准确,各项明细数字与小计、合计、总计数字计算准确。

 

(五)稽核预算和用款计划

 

1.按财政拨款和预算外资金,制定学院年度综合预算收支计划,做到收支基本平衡。

 

2.各项经费支出必须按照批准的预算计划所规定的用途和开支范围办理,不得办理无预算、超预算的支出,不得以领代报、以拨作支。

 

3.各项支出按规定的资金渠道分别列支,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4.各项费用支出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和开支标准,遵守财经纪律。

 

5.事前稽核各部门经费预算,核定人员定编的经费是否合理。

 

第十七条根据需要,纪委、监察部门组织定期稽核。计财处设置主管人员,对日常业务实施经常性稽核。各会计岗位的会计人员在办理发生的会计业务时,随时按规定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学院根据稽核报告提出的问题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在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被稽核部门对学院的决定应立即执行,限期整改。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十九条学院使用的发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购,经批准后到指定地点,凭发票购买证领购;学院使用的收据应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购,经批准后到指定地点,凭票据购印证领购。自制票据由计财处统一印制。

 

第二十条计财处指派专人管理票据。票据管理员负责票据的登记、编号、存库、消号注册和保管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计财处应定期对票据进行检查,收、发、结存数应相符,长期不注销的票据要及时催交。

 

第二十二条原则上其他部门不领用票据。特殊情况需领用的,应向计财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领用票据的用途、类别、数量等,经计财处处长批准后才可领用。

 

第二十三条核准领用票据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票据,并向计财处备案。如票据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或调离,应移交票据,并向计财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核准领用票据的部门再次领用时,必须对以前已领用票据进行注销,方能再次领用。

 

第二十五条核准领用票据的部门开出票据后,应及时将收取的现金解交计财处,办理注销手续,如有暂不使用的票据应及时交还财务处办理注销。

 

第二十六条开具收据(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收据联(发票联)加盖财务收款专用章(发票专用章)。

 

第二十七条违反票据管理规定,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未交、少交款项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若发现丢失收据(发票),损(撕)毁或擅自销毁收据(发票)存根联,应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书面汇报,当事人还须递交检查书,学院将根据实际情况做出一定的处罚。丢失收据(发票)需登报声明作废,费用自理。

 

 

第五章 会计工作交接管理

 

 

第二十九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三十条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作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凭证、账簿、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它会计资料和物品的内容;管理会计电算化的人员在移交时还应当移交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及有关资料、实物等。

 

第三十一条会计工作交接程序:

 

(一)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二)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账簿记录保持一致。有不一致时,必须限期移交人员查清。

 

(三)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四)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该编制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五)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六)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七)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

 

(八)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三十二条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时,必须专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派人会同监交。

 

第三十三条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工资奖金等发放清册,以及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三十五条会计凭证在计算机登入记账后,应该按照编号顺序将记账凭证连同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的汇总表装订成册,一般至少每月装订一次。装订成册的会计凭证应当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凭证的所属时期、种类、张数和起讫号数等,在装订处加贴封签,并由会计主管人员(或装订人员)签章。

 

第三十六条采用电算化处理自动生成的账簿,应按月打印出纸质会计档案,载明账簿名称及所属年度、管理人员,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的签章。

 

第三十七条会计报表应按月编号,一年一次装订归档保存。

 

第三十八条计财处的档案室只保留近一年的会计档案资料,一年以上的会计档案资料及时整理移交院档案室。

 

第三十九条会计档案的零星查阅必须填写查阅单,经计财处负责人批准后查阅,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上级部署的专项检查不在此列。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第四十条外单位要查阅会计档案,须持介绍信由财务人员代查,并做好登记工作。

 

第四十一条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执行财会(1998)32号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虎扑足球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中附表二《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税收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第七章 会计电算化管理

 

 

第四十二条指定专人作为系统维护人员,维护计算机软硬件和网络,管理各种财务数据,监督系统的运行,防止利用计算机篡改或毁灭数据。

 

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操作人员对会计软件的操作工作内容和权限,对系统级操作密码严格管理,杜绝未经授权人员进入网络和操作会计软件。

 

第四十四条操作人员离开电脑时,应退出会计软件。

 

第四十五条运用软件保存必要的操作记录。

 

第四十六条会计软件中的会计科目的设置必须符合会计制度与单位核算、管理的要求。报表格式必须符合上级主要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要求。

 

第四十七条系统维护人员除实施数据维护时,一般情况下不允许随意打开系统数据库进行操作。实施维护时不准修改数据库结构。其他操作人员一律不允许实施数据库操作。

 

第四十八条用于会计电算化的硬件和会计软件只有操作人员才能上机操作使用。

 

第四十九条对正在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进行修改、对通用会计软件进行升级和计算机设备进行更换等工作,须经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五十条未经计财处领导或系统维护人员同意,不得安装软件。应定期升级计财处电脑防病毒软件。因私自安装软件造成计算机崩溃或数据丢失,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五十一条数据库服务器应设置每日自动备份。对会计核算数据、学生费用数据、工资数据等财务数据每月做一次数据光盘刻录备份,由专人保管。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由院长办公会议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学院其他文件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