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差旅费报销办法

作者:发布时间:2016-04-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报销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二级学院、部、处、办,以及全校师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使用财政拨款经费临时到上海市以外的国内地区公务出差(包括学习交流,考察调研,参加会议、培训等)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公务出差实行分类审批管理。职能部门人员出差由学校分管领导审批,二级学院人员出差由所在学院领导审批。

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按照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执行差旅费标准。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上海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十一条 使用非财政拨款经费出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三章    住 宿 费

第十二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 按照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分地区和淡旺季执行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表)。

工作人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地、州、市(县)出差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司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十六条 使用非财政拨款经费出差发生的住宿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八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九条 按照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分地区执行伙食补助费标准(见附表)。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二十一条 使用非财政拨款经费出差发生的餐费按照相关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二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三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 使用非财政拨款经费出差发生的市内交通费按照相关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报 销 管 理

第二十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参加会议、培训的还应提供相关通知。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八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未能提供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九条  出差人员所在部门的领导及报销经办人应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第三十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具体依据会议、培训通知内容),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虎扑nba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在本市区域内因公外出一般不安排住宿,因工作需要确需住宿的,应报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其中伙食补助费按住宿天数计算。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

 

 

 

 

 

 

 

 

 

国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2016年起执行)

 

 

 

 

 

 

 

 

 

单位:元/人.天

序号

地区
(城市)

住宿费标准

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

伙食
补助费

旺季

期间

旺季上浮价

上浮比例

部级

司局级

其他人员

部级

司局级

其他人员

1

北京市

1100

650

500

 

 

 

 

 

100

2

天津市

800

480

380

 

 

 

 

 

100

3

河北省(石家庄)

800

450

350

 

 

 

 

 

100

4

山西省(太原)

800

480

350

 

 

 

 

 

100

5

内蒙古(呼和浩特)

800

460

350

 

 

 

 

 

100

6

辽宁省(沈阳)

800

480

350

 

 

 

 

 

100

7

大连市

800

490

350

7-9

960

590

420

20%

100

8

吉林省(长春)

800

450

350

 

 

 

 

 

100

9

黑龙江省(哈尔滨)

800

450

350

7-9

960

540

420

20%

100

10

上海市

1100

600

500

 

 

 

 

 

100

11

江苏省(南京)

900

490

380

 

 

 

 

 

100

12

浙江省(杭州)

900

500

400

 

 

 

 

 

100

13

宁波市

800

450

350

 

 

 

 

 

100

14

安徽省(合肥)

800

460

350

 

 

 

 

 

100

15

福建省(福州)

900

480

380

 

 

 

 

 

100

16

厦门市

900

500

400

 

 

 

 

 

100

17

江西省(南昌)

800

470

350

 

 

 

 

 

100

18

山东省(济南)

800

480

380

 

 

 

 

 

100

19

青岛市

800

490

380

7-9

960

590

450

20%

100

20

河南省(郑州)

900

480

380

 

 

 

 

 

100

21

湖北省(武汉)

800

480

350

 

 

 

 

 

100

22

湖南省(长沙)

800

450

350

 

 

 

 

 

100

23

广东省(广州)

900

550

450

 

 

 

 

 

100

24

深圳市

900

550

450

 

 

 

 

 

100

25

广 西(南宁)

800

470

350

 

 

 

 

 

100

26

海南省(海口)

800

500

350

11-2

1040

650

450

30%

100

27

重庆市

800

480

370

 

 

 

 

 

100

28

四川省(成都)

900

470

370

 

 

 

 

 

100

29

贵州省(贵阳)

800

470

370

 

 

 

 

 

100

30

云南省(昆明)

900

480

380

 

 

 

 

 

100

31

西 藏(拉萨)

800

500

350

6-9

1200

750

530

50%

120

32

陕西省(西安)

800

460

350

 

 

 

 

 

100

33

甘肃省(兰州)

800

470

350

 

 

 

 

 

100

34

青海省(西宁)

800

500

350

6-9

1200

750

530

50%

120

35

宁 夏(银川)

800

470

350

 

 

 

 

 

100

36

新 疆(乌鲁木齐)

800

480

350

 

 

 

 

 

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