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院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细则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10-24浏览次数:211

第一章  总则

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生党员发展程序,提高学生党员发展质量,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上海高校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上海政法学院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高校学生党员是学生中的骨干分子,学生党员队伍建设是高校党的建设的基础工程。做好新形势下的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对于提高学生党员队伍整体素质,培养造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第三条 发展学生党员工作要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第二章  提出入党申请

第四条 经济法学院学生党支部要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学生对党的认识,吸引他们积极向党组织靠拢。特别要加强对入学新生的启发、教育和引导工作,对那些基本素质好,学习表现突出,尚未提出入党申请的师生,要主动与他们谈话、个别引导,帮助他们逐步提高对党的认识,激发他们的入党愿望。

第五条 提出入党申请。凡符合党章规定并自愿申请入党的,必须向经济法学院学生党支部递交书面申请。经学生党支部审查,符合党章规定的,确定为入党申请人。

申请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党的认识;

(二)入党动机和态度;

(三)个人在思想、学习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今后的努力方向;

(四)个人基本情况、奖惩情况和履历;

(五)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基本情况;

(六)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本人及家族成员的政治历史问题等。

入学新生如在稿子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来校后要及时向学生党支部说明,并请高中党组织将入党申请书转至学院,培养时间连续计算。若本人档案中没有记载,高中党组织不能提供原始入党申请书的,应重新提出申请,其申请入党时间从重新提出书面申请之日算起。

入党申请书一般由学生党支部保存,入党后存入个人档案。若入党申请人学习、工作单位变动,经济法学院学生党支部要及时将其入党申请书连同其他有关材料一并转给学生所在单位党组织。

第六条 加强对入党申请人的教育。学生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要在一个月内委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入党动机和思想、工作、学习情况,掌握其主要经历和家庭主要情况,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和努力方向,并做好谈话记录。组织入党申请人参加党章学习小组活动。入党申请人应经常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学习、工作等情况,每季度至少递交一次书面思想汇报。

 

第三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七条 经过对入党申请人一定时间的培养教育,学生党支部要及时将符合入党积极分子条件的申请入党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入党积极分子的主要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对党有比较全面的认识,决心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三)学习、生活、思想素质等方面表现突出;

(四)作风正派,团结同学,在学生群体中有一定威信;

 (五)递交入党申请书的时间一般不少于六个月。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要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学生支部委员会研究讨论,经经济法学院党总支研究决定并公示后,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八条 学生党支部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九条 党组织要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学生党支部要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档案包括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推荐优秀团员入党登记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等内容。

  学生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经济法学院党总支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学习、工作所在单位发生变动的,党支部应当及时做好培养教育有关材料的转接与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四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一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学生党支部委员会讨论提出拟发展对象,在本支部范围内进行公示,报经济法学院党总支研究同意后,确定当年(学期)发展对象并制定发展计划,填写发展党员计划呈报表,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确定发展对象程序一般如下:

(一)学生党支部认真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师生员工的意见。听取意见一般应采取群众座谈会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中撰写书面评价材料等方式)进行,由学生党支部书记或支部委员主持。参加座谈会的人员要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发展研究生党员,要听取研究生导师、任课教师及其所在专业或支部同志的意见;发展本科学生党员,要听取辅导员(班主任)、任课教师及其所在班级同学的意见。座谈时,要注意引导谈话人全面、客观地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评价,既谈优点,也谈不足及努力方向,同时应就“是否具备入党条件”、“是否同意入党”表明个人态度,要注意做好谈话记录并由谈话人签名确认。如参加座谈会人员赞成发展者低于五分之四,或反对发展者超过五分之一,原则上不能确定为拟发展对象。

(二)学生党支部委员会综合入党积极分子的表现情况、培养联系人、党内外师生的意见等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能否列为拟发展对象的意见,并在本支部范围内公示。

(三)经济法学院党总支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条件进行全面审核,符合条件的列为发展对象,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二条 发展对象的基本条件是:

(一)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坚定共产主义信念,入党动机端正;

(二)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平时学习、工作、生活中严格要求自己,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三)组织观念强,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验,出色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

(四)学习目的明确,刻苦钻研专业知识。学习成绩优秀,无不及格科目;

(五)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关心集体,团结同志,乐于助人,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六)在上海政法学院没有正式学籍、档案关系的学生,一般不列为发展对象。其入党申请书应交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并由原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发展工作,必要时可将其在虎扑nba的表现函告其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对于其中全脱产在虎扑nba学习两年以上的学生入党积极分子,表现突出、具备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并经组织部审查同意,可以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三条 发展对象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支部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以及组织关系和党员档案不在虎扑nba的流动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第十四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学生党支部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五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直系亲属一般指发展对象的父母、配偶、子女,自幼抚养其长大的养父母和由其抚养的养子女。与发展对象联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通常指在政治上、思想上、生活上与其有密切联系的旁系亲属。对于同本人没有或很少联系、影响不大的非直系亲属,可不列入政治审查的范围。有过工作经历的发展对象,应函请其原工作单位党组织对其工作期间的表现情况给以证明。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由经济法学院党总支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六条 学校党校对发展对象进行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虎扑足球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及有关材料。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七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学生党支部委员会要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将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及其他有关材料,报经济法学院党总支审议。

审议的材料主要有: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思想汇报、个人自传、政审材料、发展对象情况表、团组织推优结果、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附原始记录)、党校结业证书(原件)、获奖证书(复印件)、科研成果(复印件)等。审议的重点是发展对象是否符合党员条件,对党的认识是否正确,入党动机是否端正,入党手续和有关材料是否规范、完备,是否经过长期培养教育等。

党总支审议时,要严格把关,做到凡是理想信念不坚定,入党动机不纯,对党的认识不正确,学习成绩较差的,与同学闹不团结,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的,不参加集体活动的,操行评定有不及格现象的不能发展。

第十九条 对拟发展对象进行公示。经党总支审议后,要在经济法学院对拟发展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在公示地点要设立意见箱,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拟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民族、籍贯、出生年月、职务等)和个人综合表现(学习成绩、评优情况、递交入党申请书时间、参加党校培训时间和结业成绩等)。

对公示期间收到的意见和建议,经济法学院党总支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妥善处理,处理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上报校党委组织部。未调查清楚的不得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发展事宜,公示完毕后要认真填写发展党员公示情况登记表。

第二十条 预审。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审议后,报党委组织部预审。预审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基层党组织,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一条 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经过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学生党支部要精心指导其认真、规范地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二条 经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三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四条 学生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对发展对象能否被接收为预备党员的表决结果(赞成、不赞成和弃权的票数);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五条 预备党员由党委审批。党委所属基层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查。

第二十六条 与新接收的预备党员谈话。党支部接到党委审批通知后,党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要及时同预备党员谈话,讲明党委批准日期、预备期起止时间、所编入的党支部、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按时参加党组织活动和自觉交纳党费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总支、党支部组织进行。

会场须悬挂党旗,要庄重严肃。

宣誓仪式的程序(供参考):

(一)奏唱国歌;

(二)预备党员面向党旗,举起右手,随领誓人宣读誓词,最后依次自报姓名;

(三)预备党员代表发言;

(四)老党员、入党积极分子代表发言;

(五)党组织负责人讲话;

(六)奏国际歌。

 

第六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应及时将校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教育考察方式主要有:预备党员参加党的组织活动和各种培训学习,给他们分配适当的工作,听取本人口头或书面思想汇报和个别谈心等。预备党员要自觉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党性锻炼,主动向党支部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

党支部要及时建立预备党员培养考察表,每季度分析讨论一次预备党员的情况,并将分析情况和意见填入预备党员培养考察表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

第二十九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要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主动向学生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师生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经济法学院党总支审查;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一条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主要程序:

(一)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思想、工作、学习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表明自己的态度和决心;

(二)党小组或培养人介绍预备党员培养考察情况;

(三)支部委员会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情况、征求党内外师生员工意见的情况,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四)全体党员进行讨论,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希望,表明是否同意其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五)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基本要求同接收预备党员大会表决相同;

(六)宣布支部党员大会决议。

会后,学生党支部将决议情况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决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申请转正人的主要优缺点,应到会和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对申请转正人能否被按期转为正式党员的表决结果(赞成、不赞成和弃权的票数),以及通过决议的日期等。

第三十二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预备党员转正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

第三十三条 学生党支部接到党委审批结果的通知后,党支部书记应当及时同新党员谈话,提出严格要求,通知其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三十四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党委组织部批准,不予承认。

第三十五条 学生党支部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学生党支部应当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经济法学院党总支、有关部门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经济法学院党总支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