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发挥上海政法学院经济管理学院(以下简称“学院”)人才、科技优势,充分调动院内各方面增加收入的积极性,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海政法学院规划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等学校创收有关政策,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创收活动是指学院在保证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的情况下,经学校批准,利用学校资源,依法从事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以及社会服务活动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创收收入是指学院通过上述创收活动所取得的经济收入。
第四条 创收经费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和财经制度;应兼顾学校、学院、个人三方面利益,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共享发展成果的原则,有利于调动教职员工的积极性。
第五条 学院是培训创收项目的管理部门,由学院党总支和党政联席会提出创收活动方案,履行学校审批流程后实施。
第六条学院创收收支必须遵守财经法规、政策和学校财务制度,严禁私设小金库;严禁坐收坐支或冒名领取;严禁公款私存、私物公报;严禁截留、私分收入。
第七条 创收资金使用实行财务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监督检查,保证创收项目合法合规运行,每年至少向学院教职工公布一次,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 学院主要负责人是创收收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有责任依法组织本单位积极开展创收活动,增强学院的经济实力,有责任及时足额上交创收收入,有责任管好、用好创收资金。
第九条 创收收入在扣除上缴学校管理费后的结余资金,由学院按照总量控制、比例适当、量入为出的要求进行分配和使用。
学院设立创收项目发展基金,发展基金提取后,方可进行收入分配。学院分配的创收收入中,收入的60%计入发展基金,40%计入绩效经费,计入发展基金和绩效经费的比例根据学校规定适时调整。
第十条 发展基金的分配和使用的范围包括:
(一)改善性支出。主要用于改善学院的办公、教学和科研条件,如用于购置办公设备、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及各种应用软件等。
(二)学院事业内涵发展支出。主要用于学院的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的发展,如用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学术交流、教师培训、调研和国际交流等。
(三)支持学生活动支出。学院可以视条件安排一定数额的创收发展基金用于支持学院学生活动的支出。
(四)工会支出。主要用于职工慰问及工会活动补贴等。
(五)其他支出。主要用于支付合理的业务费、日常办公经费、外出交流考察等。
上述支出中购置办公以及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到后勤和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涉及采购事项的须遵守并执行学校相关采购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绩效经费以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共享发展成果的原则进行分配。由个人引入的创收项目,或者学院主办的创收项目,可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将绩效经费的20%或者总金额的5%,作为个人激励或者成本。具体方案由学院党总支和党政联席会提供,经学院职工大会通过后,报学校申请执行。
第十二条 绩效经费原则上全院教职工共享发展成果,进校不满半年的教职工按照进校时间成比例分配。
第十三条本规定与国家、上级管理部门相关规定不一致的,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上海政法学院经济管理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2023年5月12日
经济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