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2019年夏季学期社会实践计划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发布日期: 2019-04-28浏览次数: 2
夏季学期社会实践(含认知实习和专业实习)是学校教学计划的组成部分,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的应用型人才的重要步骤。通过社会实践,使学生接触、了解社会,熟悉本专业的工作内容、程序和专业素质要求,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作风,增强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为今后就业及服务社会打下坚实基础。
一、社会实践的组织原则、性质和组织安排形式
(一) 组织原则
夏季学期社会实践采取以学校统一安排为主,学生个人自行联系为辅的原则进行。凡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学生,必须提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上必须有学生家长的同意意见及署名), 经所在二级学院教学副院长审查同意并签字,学校负责为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学生指派带队教师,并由带队教师对学生的实习予以全程指导。学生所需的实习介绍信由所在学院负责开具。
外地学生原则上在本市参加社会实践,如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回原籍参加实习的,学生必须先事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并需出具原籍实习单位的实习接受函(写明该学生实习内容、岗位,并加盖接收单位公章以及学生家长的同意意见及署名),经所在学院教学副院长审查同意后,方可回原居住地参加社会实践。
(二) 实习性质
1、认知实习
根据学校各年级2018~2019学年夏季学期教学计划安排,本科17级学生社会实践的性质为认知实习,主要目的是接触社会、认识社会,了解自己所学专业的社会背景。各学院带队教师负责联系所带学生居住地所属区的各个实习基地,并在实习开始前为实习学生安排好具体实习岗位。
2、专业实习
本科16级、18级专升本学生社会实践的性质为专业实习,主要目的是了解、熟悉本专业的主要工作内容、程序和专业素质要求,原则上到专业对口的实习单位和岗位参加专业实习。各专业学生要按照实践教学大纲的要求,在学校带教老师和实习单位指导老师的指导下参加实习,注重实际操作能力方面的锻炼,在实习过程中强化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三)组织安排形式
夏季学期社会实践由各二级学院自行组织安排,教务处协调完成本科16级、17级 、18级专升本学生的本年度夏季学期社会实践。
法律学院:民商法1641(50)、1642(50)、1643(49)、1644(48)、1741(52)、1742(52)、1743(52)、1744(54);
知识产权1641(48) 、1642(45)、1741(51)、1742(51) ;
人民调解1641(50)、1741(48);
法学(卓越法律人才)1641(40)、1741(48)。
合计:共16个班级,学生788人
经济法学院:经济法1641(63)、1642(63)、1643(61)、1741(64)、1742(63)、1743(61);
法学(涉外律师)1641(37)、1741(47)。
合计:共8个班级,学生459人。
刑事司法学院:刑事司法1641(55)、1642(58)、1643(55)、1741(57)、1742(58)、1743(57);
监狱学1641(39)、1741(29);
社区矫正1641(28)、1741(28)。
合计:共10个班级,学生464人
国际法学院:国际经济法1641(54)、1642(49)、1643(49)、1644(48)、1741(55)、1742(53)、1743(50)、1744(54);
法学(涉外卓越班)1641(42)、1741(41)、法学(专升本)1821(43)。
合计:共11个班级,学生538人
以上法学学院共45个班级的2019年夏季学期实习由法学各学院自行安排,合计人数为2249人。
经济管理学院:国贸1641(58)、1642(42)、1741(43)、1742(43);工商管理1641(44)、1741(44);经济学1641(38)、1741(40)、1742(41);财务管理1641(47) 、1642(49)、 1741(44) 、1742(45);审计学1641(44)、1642(45)、1741(46)、1742(46);
经济与金融1641(46)、1642(45)、1741(44)、1742(43)、1743(42);税收学1641(41)、1741(43)的社会实践由本学院自行组织安排。
合计:共24个班级,学生1063人。
国际事务与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1641(52)、1642(46)、1741(51)、1742(51);政治学与行政学1641(32)、1741(28);国际政治1641(44)、1741(46)的社会实践均由本学院自行组织安排。
合计:共8个班级,学生350人。
社会管理学院: 社会学1641(39)、1741(38);社工1641(36);社工(卓越)1741(35);
劳保1641(40)、1642(45)、1741(42)、1742(42);应用心理学1641(37)、1741(38)的社会实践均由本学院自行组织安排。
合计:共10个班级,学生392人。
外国语学院: 英语1641(22)、1642(25)、1643(26)、1644(23)、1741(23)、1742(22)、1743(23)、1744(24);俄语1641(22)、1741(24)的社会实践均由本学院自行组织安排。
合计:共10个班级,学生234人。
文学院:汉语言文学1641(39)、1741(43);新闻学(卓越新闻传播)1641(35)、1741(39);的社会实践均由本学院自行组织安排。
合计:共4个班级,学生156人。
纪录片学院:纪录片1641(22)、1741(25);广播电视编导摄影摄像1641(25)、1741(24);广播电视学(卓越新闻传播)1641(31) 、1741(38)的社会实践均由本学院自行组织安排。
合计:共6个班级,学生165人。
马克思主义学院: 思想政治教育1641(25)、1741(29)的社会实践均由本学院自行组织安排。
合计:共2个班级,学生54人。
此次参加夏季学期社会实践的非法学专业的班级共64个班级,学生2414人。总计为109个班级,学生4663人。
本着带队教师需专业对口的原则,自行组织安排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的学院,其带队教师也由本学院的教师担任。
各年级、各专业学生要按照社会实践教学大纲的要求,积极参加夏季学期社会实践,每日记好实习日志,并在实习结束后认真总结实习中的心得和体会,认真撰写实习报告及课题。
二、时间安排
根据2019年教学计划安排,学校各年级学生定于2019年6月12日— 7月5日参加社会实践,各项主要工作时间安排如下:
1、各二级学院于5月10日之前,完成本学院学生信息的采集、汇总。
2、5月17日之前,二级学院完成社会实践学生名单的分配工作,落实各区带队教师名单。
3、5月24日 召开夏季学期社会实践师生见面会。
4、5月24日~6月6日 带队教师联系落实学生实习单位及实习岗位。
5、6月12日—7月5日 学生参加夏季学期社会实践。
6、秋季学期开学后两周内 学生将实习报告(含实习课题)及实习日志交带队教师,带队教师根据其社会实践的实际表现撰写评语和评定成绩;学生将实习报告交给辅导员登录实习成绩;带队教师将实习工作总结交所在二级学院教学秘书;二级学院评选审核优秀实习生;各学院总结本次社会实践工作经验,形成书面材料交教务处实践科存档。学生实习报告及相关纸质材料由各二级学院妥善保管,期限为十年。
三、组织领导
在学校教学副校长统一领导下,成立学校实践教学工作领导小组,袁胜育任主任,陈风光、王康、杨华、王祥修、王娜、蔡一军、刘宪、谈谭、张可创、张永禄、徐世甫、夏甘霖、宋剑英任副主任,成员为各二级学院的教学秘书。
学院教务处教学实践科的主要职责如下:
1、制定实践教学计划和实践教学工作日程安排,编制实践教学经费预算方案。
2、实践教学所需材料的印制和发放,相关档案收集、整理和装订等。
3、 协调、检查全校实践教学工作。
各二级学院成立实践教学工作领导小组,由教学副院长担任组长,成员由教研室主任、教学秘书组成。
各二级学院实践教学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负责实习前的组织和准备工作。如:做好学生实习动员,委派带队教师及带队教师业务培训等。
2、检查实习的进展情况,反馈实习意见,指导各实习点的工作。
3、审查带队教师的总结报告,核实实习学生成绩及评语。
4、本学院实习带教费的结算。
5、组织召开师生实习总结和交流会议。
四、学生实习要求
1、实习学生应该在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和学院带队教师的帮助和指导下,按照实践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参加实习工作,完成各项实习任务。
2、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分配、遵守纪律,注意做好实习单位的安全和保密工作。
3、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实习,必须持相关证明向指导教师或带队教师请假。病、事假天数超过实习总天数1/3以上者,或擅自不参加实习,无故缺勤天数达总实习天数1/4以上者,实习成绩作不及格处理。凡实习成绩不及格者,必须重新参加实习,补足规定的实习时间,否则不予毕业。
4、实习过程中,学生要认真撰写实习总结及实习课题,要求内容详实、语言流畅、字迹工整、观点明确,字数要符合规定要求。实习结束后,应按要求及时将实习报告交给带队教师。
五、优秀实习生评选
按全部参加实习学生10% 的比例,对在实习中严格要求自己,工作积极主动,表现优秀的学生,经学院带队教师推荐,二级学院审查合格,可申报参评上海政法学院“锦年奖”教学实习之星。具体评选标准参见附件
《上海政法学院“锦年奖”教学实习之星评选办法》。
六、实习经费使用
1、实习带教费每位学生每月为60元,由带队教师负责支付给实习单位,并收回有效财务收据。
2、带队教师的教辅工作量按学校人事处按规定核算。
3、对优秀实习生予以表彰。
上海政法学院教务处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