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学生校外实习管理规定
信息来源:教务处发布日期: 2024-11-11浏览次数: 16
大学生校外实习是实践教学的的重要环节,也是大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加强对学生校外实习工作的管理,提高虎扑nba实践教学整体水平,特制订本规定。
一、实习种类
根据学校最新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实践教学环节分为军事训练、学术拓展、劳动教育、认识学习、专业实习、实习实训、毕业实习。根据教学内容及教学目标,本科学生的认识实习在一年级的夏季短学期进行;专业实习在二年级的夏季短学期进行;实习实训在三年级的夏季短学期进行;毕业实习在四年级的最后学期(春季学期)进行。
二、实习制度
1.实习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上班不迟到、不早退,按时进入指定工作岗位,下班需在规定下班时间或经带队老师允许后方可离开。
2.实习学生在工作场所,上班时间不串岗位,不干私活、玩游戏或参加与实习无关的其它活动。
3.尊重实习单位领导和老师,听从安排、服从分配,安心本职工作,虚心求教,钻研业务,主动适应工作岗位对实习生的各种要求,并注意团结同事,发扬团队协助精神。
4.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保密制度和行业规定;依法保护实习单位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考勤制度
1.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实行联合考勤制,即所在实习单位考勤和学校带队教师考勤抽查。
2.实习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在实习单位规定的上班或其他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论处(凡无故缺勤一天按旷课八节计算)。
3.学生实习期间原则上不得请事假,如确需请事假一天以上两天以下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其程序为:由该学生写请假条后交所在单位实习带教教师签署意见并经学校带队教师同意后方可生效。如遇特殊情况,需请假三天以上(含三天)的,请假程序为:由该学生填写请假条后交所在实习部门领导和带教教师签署意见,并经学校带队教师向该学生所在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同意后方可生效。学生在实习期间因病、事假而请假天数累计超过规定实习时间三分之一以上的必须重修或事后补足实习时间。
四、考核制度
1.按学校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凡实习成绩不合格没有取得实习学分者,不予毕业,必须随下届学生重修。
2.实习成绩按百分制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实习成绩总分=实习表现分数(满分60分)+实习总结分数(满分20分)+实习日记分数(满分20分)
实习成绩总分90分及以上:能很好地完成实习任务,实习表现优秀,达到实习大纲规定的全部要求,实习日志记录全面、认真,实习报告能对实习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实习课题能运用学过的理论知识对某些实际问题加以分析,有一定的独到的见解。
实习成绩总分80—89分:能较好地完成实习任务,实习表现良好,达到实习大纲规定的全部要求,实习日志记录较完整,实习报告能对实习内容进行较全面的总结,实习课题能运用学过的理论知识对某些实际问题加以分析的。
实习成绩总分70—79分:能按时完成实习任务,实习表现较好,达到实习大纲规定的主要要求,实习日志记录基本反映实习情况,实习报告能对实习内容进行比较全面的总结,实习课题有一定的分析能力。
实习成绩总分60—69分:能完成实习任务,实习表现一般,达到实习大纲规定的基本要求,实习日志有记录,能完成实习报告和实习课题的。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实习成绩总分均以不及格论(60分以下):
(1)学生实习未达到学校规定的基本要求,或未按学校教学计划要求规定完成实习任务的。
(2)或抄袭别人课题报告,或实习报告内容和实习日志系事后虚构杜撰的。
(3)学生在实习期间因病、事假而请假天数累计超过规定实习时间三分之一以上的;或自行缩减实习时间或无故缺勤天数超过实习时间四分之一以上的。
(3)实习期间有违反实习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或有其他违纪行为,经教育后拒不改正错误,给实习单位或相关人员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违反实习单位保密规定行为的;或由于工作疏忽大意给实习单位造成损失的。
(4)实习期间,实习学生未经实习单位和实习带队教师同意擅自变更实习单位,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并给实习单位带来损失的。
(5)实习单位在实习结束时给予该生的评分为不及格的。
五、其它规定
1.实习学生必须遵纪守法,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学校及实习单位声誉。
2.实习期间,实习学生未经允许不能擅自变更其它实习单位,如有特殊情况确需中途变更实习单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二级学院带队教师与所在实习部门领导协商,同意批准后方可离开原实习单位。擅自变更实习单位,并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实习成绩作不合格处理。
3.实习学生因严重违纪、工作懒惰、作风散漫等原因,被实习单位中途拒绝实习的,学校将不再安排新的实习单位。经带队教师同意后,学生方可重新联系单位实习并补足实习时间;违纪情节严重者,实习成绩作不合格处理。并将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4.实习学生在实习过程中与实习单位发生矛盾纠纷,应及时与带队教师联系,由带队教师负责与实习单位协调解决纠纷,经调查确系实习学生违反相关规定而引发的纠纷,将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分。
5.实习学生在实习时间段内,发生人身意外伤害或其他意外事故的,按照国家教育部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9月教育部第12号令)及学校现行的规章制度以及国家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6.因病、因故无法参加实习的学生,应提交医院开具的病情证明和个人书面申请及所在二级学院的意见,向教务处申请缓修。因病、因故无法完成全部实习任务的学生,应提交医院开具的病情证明和个人书面申请及所在学院意见,向教务处申请,另行补足实习时间。
7.学生在实习期间,应按时填写实习日志,与实习带队老师保持联系。在实习临近结束时,应撰写好实习总结,并及时请求实习单位带教教师考核其实习表现(含评语及分数),并需加盖实习单位公章。
8.学生在结束实习后,应及时将实习总结和实习日志交给实习带队教师,实习带队教师根据其实习具体表现以及实习总结和日志记录情况客观给予实习分数及评语,并将实习总结、实习日记及实习分数及时提交给学院,实习总结和实习日志由学院自行保管。
9.本规定所指的校外实习是指境内实习,不包括境外实习,境外实习申请流程及认定参照《上海政法学院学生赴境外交流管理办法》(沪政院外〔2022〕167号)执行。
10.其它未尽事宜,以学校现行的规章制度及国家现行的法律规定为准。
教务处
2024年11月11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