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座题目:程序性犯罪构成要素的性质
讲座时间:2024年11月28日(周四)15:00
讲座地点:汇知楼107会议室
主讲人:杜 宇(复旦大学法学院院长 教授、博士生导师)
主持人:刘 军(上海政法学院科研处处长 教授、博士生导师)
与谈人:赵运锋(上海政法学院教务处处长 教授、博士生导师)
彭文华(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 教授、博士生导师)
主办单位:科研处
主讲人简介
杜宇,现任复旦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上海市法学会副会长与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市法治研究会副会长等职。
长期专注于刑法方法论、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互动、刑事和解、刑事习惯法的研究。已在法律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等出版4部个人学术专著。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上海市科技创新重大项目(人文社科类)等课题。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刊物发表论文约70篇。据统计(见《中国法学的实力格局》),在刑法学界中青年学者中,论文被CSSCI引证数居全国前列(第5位)。入选中国哲学社会科学最有影响力学者的法学学科排行榜(2017,2020)。获教育部第九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二等奖,2024)、上海市法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2017)、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2023,2014)等省部级学术奖励8次。主持教育部精品案例课堂。入选中美富布莱特访问学者(斯坦福大学,2014-2015)、上海市曙光学者(2013)、上海市优秀中青年法学家(2016)。相关资政成果获中央主要领导正面批示。
讲座内容
在当下的中国刑事立法上,存在着一系列具有程序性特征的实体构成要素,可称之为“程序性犯罪构成要素”。其与诉讼条件、行政前置性条件等既存范畴之间存在一定区别,具有独立的概念化空间。此种要素绝非仅具证明指示功能的程序性要素,而是在犯罪成立体系中具有实体裁判机能的要素。立足于阶层论的体系背景,此种要素既参与构成要件行为的定型化塑造,又具有明显的行为指引与呼吁功能,同时事关法益侵害的规范评价,且需要行为人一定程度的认知。因此,它与不法具有直接的关联性,是客观不法的内在构成要素,不能将其归入客观处罚条件之中;而如立基于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此种要素则应被归入客观方面要件中加以整饰。与此种要素的性质定位紧密相关,在既遂、共犯认定等犯罪形态领域,应进行贯穿性思考,同时妥善协调其与责任主义之间可能的紧张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