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教师本科教学工作基本规范

发布者:张雯淇发布时间:2018-09-22浏览次数:25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明确教师在本科教学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职责,增强教师工作责任感,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推进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本科教学是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的基础,教师应当按照学校的要求承担本科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条  教师本科教学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理论教学、实验实训教学、实践教学、毕业论文指导、课外答疑、自习辅导等日常教学工作;此外,教师还要积极完成教学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等工作,核心任务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章  师德修养

第四条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教学管理规定,维护学校的荣誉;注重思想品德修养,作风正派,品行端正。

第五条  热爱教学工作,主动承担本科教学任务,认真学习高等教育理论,注重教学规律的研究,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专业技能,积极参与教学改革,更新教育观念,丰富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六条  关爱学生,尊重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平等对待每一位学生,不损害学生的合法权益;坚持育人为本,注重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倡导以学生为主体的理念,注重因材施教,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

第七条  弘扬科学精神,恪守学术规范,勇于探索创新,积极开展科研工作;刻苦钻研业务,注重理论联系实际,不断提高教学、科研能力和专业学术水平。

第三章  教师资格与聘任

第八条  本科课程主讲教师必须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全面掌握课程的基本教学内容,具备独立授课的能力和水平。

第九条  新进校的教师应参加学校举办的教师培训,学习高等教育教学的理论和方法,了解教师的工作职责和学校教学管理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条  受聘之前没有任何高校教学经历的新任教师应完成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学习,并担任助教一年。新任教师初次从事本科教学工作,应按照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完成一个学期课程2/3以上的教案,并参加课程所属学院(部)组织的试讲,经所属学院(部)审核通过,方可担任课程主讲教师。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担任课程主讲教师:

(一)新任教师未参加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学习,或培训不合格者;

(二)对新开课程内容不熟悉,试讲效果不好,未通过试讲者;

(三)所开课程教学评价不合格,又无切实改进者。

第十二条  课程主讲教师由课程所属学院(部)聘请符合条件的教师担任。课程所属学院(部)应与学生所在学院密切配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课程主讲教师聘任工作。学生所在学院可以对教师聘任提出意见,如果意见与课程所属学院(部)意见不一致时,可通过双方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经教务处同意后,学生所在学院可以另行聘请符合条件的教师担任课程主讲教师。

第十三条  非教学系列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因为教学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需聘其为课程主讲教师的,应经课程所属学院(部)负责人审核同意,报学校人事处、教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  教师开设新课应符合以下条件,并履行申报审批程序:

(一)课程教学目标和要求与已设置的课程不重复,衔接恰当,对实现学校人才培养目标起到支撑、促进作用。

(二)教师对这一学科领域有较系统的研究,并且提交详细的教学大纲。

(三)开设新的学科基础课(学位课)、专业选修课的教师,应在开课程前一学期向课程所属学院(部)提出开设新课的申请,经课程所属学院(部)审查并组织试讲,达到开课基本要求,具备开课条件的,由学院(部)报学校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将拟开课程列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方可开课。

(四)开设新的通识选修课,应当符合学校通识教育的要求,原则上由教授或副教授领衔组成教学团队组织课程申报,并经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评审通过,由教务处将拟开课程列入本科人才培养方案,方可开课。

(五)开设新的公共基础课、公共选修课,应符合学校《上海政法学院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执行。

第四章  教师岗位职责

第十五条  教师参加相应的课程教学团队,完成本科教学工作任务,担任本科生导师,开展学生指导工作。

(一)教授每年必须担任全日制本科学生课程的讲授工作,指导本科生教育教学实习、社会实践、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指导副教授、讲师和助教开展教学工作,主持和参与学科、专业、课程建设,编审教材。

(二)副教授每年必须担任全日制本科学生课程的讲授工作,指导学生教育教学实习、社会实践、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主持和参与学科、专业、课程建设,编审教材。承担课程辅导、批改作业等教学工作。指导讲师和助教工作,担任本科生班主任或本科生导师工作。

(三)讲师每年必须担任全日制本科学生课程的讲授工作,指导学生教育教学实习、社会实践、指导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协助教授、副教授指导助教工作。担任班主任,承担第二、第三课堂指导工作。

(四)助教应承担课程辅导、答疑、课堂讨论、习题课、实习指导等教学工作,配合主讲教师讲课,经常与学生保持联系。

第十六条  凡受聘教授、副教授岗位的教师每学年为全日制本科学生的授课不得低于108个课时,担任行政或其他职务(“双肩挑”)的教师不得低于54个课时(不含专题讲座、指导毕业论文和毕业实习等);每学年均需承担指导青年教师、培养助教或师资博士后任务。

第十七条  教师确有特殊原因(如获得主管部门或学校资助,参加进修、出国访学、产学研践习和参与知识服务,或确因健康状况等),某一学年无法为本科生授课,须事先提出申请,经学校人事处批准后,方可不承担本科教学任务。担任教学工作期间,未经学校批准,不准在校外担任兼职教师,不准在各类社会营利机构任职,不准在工作日到校外有偿讲学。

第五章  课堂教学

第十八条  课程主讲教师一般应承担一半以上课程内容的主讲任务,并对课程教学质量全面负责。提倡教师组成课程教学团队,加强教学团队的教学研究活动,包括研究教学目标、教学大纲、教材、教学环节、教学进度,改革教学方式方法,进行教学情况分析总结等。

第十九条  课程教学大纲是进行课程教学的必备文件,是检查课程教学质量和对学生进行考核的依据,各门课程应按由学校审定或认可的课程教学大纲进行教学。

第二十条  各门课程原则上应有适用的教材或讲义。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在对教材的教学适用性、科学性、先进性等方面研究的基础上,推荐使用教材,报学院(部)教学负责人审核确定选用教材,并报教务处备案。教材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改变。

第二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了解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在开课前认真考虑本课程与相关学科的联系,注意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先行课程教学情况和后续课程安排,处理好课程之间的衔接,合理安排教学内容,采用适宜的教学方法,注意因材施教,加强对优秀学生的培养以及对学习困难学生的教育和辅导。

第二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按教学大纲要求,认真钻研教材,大量阅读参考文献资料,熟悉本课程各个教学环节、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熟练掌握本课程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基本要求,明确重点、难点;科学合理的安排教学内容,并注意不断充实和更新教学内容,以适应学科发展和实际应用需要;注意改进教学方法,讲究教学艺术、教学效果,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三条  任课教师是课堂教学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课堂教学秩序、教学内容、教学要求、教学质量负责,并向学生说明本课程的教学安排,以及平时成绩、期末考核、课堂讨论、练习、实验、课外作业等方面的要求,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四条  任课教师进入教室应做到服饰整洁、仪表端庄、言谈得体、举止文明。上课时应保持精神饱满,用普通话授课,语言规范、流畅,板书和课件文字规范合理,条理清晰。

第二十五条  任课教师应采取各种方式切实担负起课堂纪律和学生管理的职责,对缺课、迟到、早退和不遵守纪律的学生进行严格管理,维持课堂秩序。教师要及时批改学生作业,并向学生反馈。学生上课出勤和作业完成情况,应作为平时成绩的考核依据。

第二十六条  教师课堂讲授应做到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逻辑性强;要突出重点、难点,介绍本学科和相邻学科的新成果、新进展;着重讲思路、讲方法,启发学生融会贯通所学知识,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和钻研精神。任课教师应采用启发式、研讨式等教学方式,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

第六章  学习指导

第二十七条  任课教师要重视对学生课内和课外学习的指导。课内学习指导的重点是指导学生认真听讲、做好笔记、积极思考、参与互动,提高课堂学习效率。课外学习指导的重点是培养学生自学能力和习惯,帮助学生消化巩固和深化扩大所学知识,指导学生阅读教材、参考书、查阅文献资料,完成作业、实验,掌握学习规律和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效率。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施坐班答疑制度,承担本科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均要遵守坐班答疑制度,在开课的学期内安排坐班答疑,辅导学生学习。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校内自习辅导制度,在编教师(含本科生导师)均要遵守校内自习辅导制度,每学期安排辅导时间,指导学生课外学习。

第七章  课程考核

第三十条  课程考核的目的是促进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掌握所学课程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考核评定学生对所学知识、理论、技能的理解掌握程度及其应用的能力;检查教学质量,总结教学效果。

第三十一条  所有课程(必修课和选修课)均应进行考核,包括期末考试与随堂考。期末考试必须按照教务处安排的时间进行。

第三十二条  课程考核方式由课程主讲教师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课程的性质、特点和目标要求提出,可采用笔试、口试、笔试和口试相结合、撰写报告、课程论文等方式,经教研室研究,学院(部)审核确定。如需采取其他特殊考试方式,由学院(部)报教务处备案。

教师应按照《上海政法学院课程考试管理办法》(修订)等相关的要求做好命题、监考、阅卷、登分、试卷分析等各项工作。

第八章  实验实训教学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实训教学是理论联系实际、巩固所学理论知识、启发学生思维、训练学生动手能力、培养实验技能和科学研究能力,培养学生严谨科学态度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包括课内实验实训、单独开设的实验实训课程。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实训课程所属教研室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拟定实验实训教学大纲和实验指导书,明确教学目的和要求,以及各单元要完成的实验实训任务、要达到的实验效果、学生应掌握的技能、考核方式等。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实训课程任课教师应按教学大纲认真准备,检查实验实训仪器设备性能,保证实验实训课顺利进行。教师指导实验实训,应严格要求、加强检查,解答和处理实验实训中出现的问题,课后应认真检查实验数据,批改实验报告。

第九章  实习指导

第三十六条  实习包括认识实习、专业实习、毕业实习,应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教学大纲由学院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总体要求,组织有关教师研究拟定。

第三十七条  实习地点和单位由各学院根据专业情况联系并落实,安排学生参加。各学院组织成立学生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安排教师承担学生实习带教工作,与实习基地指导教师配合指导学生按实践教学大纲的要求,完成实习任务。

第三十八条  学生实习实行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和学校带队教师“双指导”制度。指导教师应负责指导学生完成规定的各项实习任务,解答和处理实习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带队教师负责审阅学生实习报告,考核学生实习成绩,协助指导教师带好学生,做好工作总结。实习中发生或遇有重大问题,实习带队教师应及时向学院和学校主管部门报告。

校外实习管理和对实习带队教师的具体要求按照《上海政法学院学生校外实习管理规定》《上海政法学院校外实习带队教师工作规定》执行。

第十章  毕业论文指导

第三十九条  毕业论文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在教师指导下进行科研工作训练的综合性实践教学环节。

第四十条  教师要根据专业要求和学生实际,对论文选题、拟制提纲、资料收集、初稿修改、定稿的整个论文写作过程给予指导,努力培养学生的独立工作能力和创新思维能力,并按要求认真作出评语,评出论文成绩,并指导学生参加论文答辩。

毕业论文工作组织实施、选题、指导、答辩等环节的具体要求按照《上海政法学院毕业论文工作条例》(修订)执行。

第十一章  教学研究

第四十一条  教师要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研究和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更新教育思想,不断进行课程内容、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的改革,注重素质教育和学生能力培养。

第四十二条  教师要结合教学任务进行科学研究,以科研促教学,要将科研成果及时转化为课程教学、实践教学内容,在传授科学知识的同时,注意培养学生的科学态度和科学方法。

第十二章  教学纪律

第四十三条  教师应严格遵守教学纪律,服从教学管理部门和相关学院(部)的安排,按照教学任务、课程表和校历安排,在规定时间和地点组织教学活动,不得随意变更教学内容或擅自增减课时。

第四十四条  教师要严格遵守上下课时间。不得迟到、早退、随意离开课堂、提前结束课程;不得擅自更改上课时间和地点,不得私下请人代课、串课、停课和旷课;在教学过程中不得接听手机。

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课、停课、代课及更换教师的,按照《上海政法学院虎扑足球教师调课、停课、代课及调换教师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任课教师应维护课堂教学的严肃性,在保证教学大纲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根据需要可以介绍、评述不同的学术观点和自己的见解,但不得违背四项基本原则,不能违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教学纪律,不能随意中断教学去进行与教学无关的活动,不应讲述宣传与教学无关的言论,更不能讽刺挖苦、歧视学生。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课堂教学评价制度,每门课程均需组织评教。学校通过学生评教、教学督导评教、同行评教、领导听课和职能部门检查等方法,从课程的目标、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教书育人等方面对教师的课程教学工作进行评价。

第四十七条  教师要严格遵守评教制度,积极配合学校完成课程评教和教学考核工作。任课教师要重视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教学。

第四十八条  学校将教师评价结果与评选优秀教师、职称晋升和岗位聘任挂钩,在教师职务评聘中,实行教学考核一票否决制。对于不主讲本科课程,或达不到本科教学基本工作量和质量要求的教师,不能聘任副教授和教授职务。教师的工作鉴定、业务考核、奖励、处分等情况,均应归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

第四十九条  教学工作考核不合格的教师,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认定,教务处或教师所在学院(部)可以暂停教师上课或取消其授课资格:

(一)连续两次课堂教学评价不合格;

(二)教学态度、教学能力、教学效果差,学生意见较大;

(三)教学内容、观点出现严重错误,或宣传错误思想和观点;

(四)有体罚、侮辱学生或诋毁其他教师的言行,以及其他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五)违反其他纪律,情节严重。

第五十条  被暂停或取消授课资格的教师,应参加培训学习,并在规定期限内重新试讲。试讲经课程所属学院(部)考评合格者,可重新担任课程主讲教师;考核不合格者,可调离教师岗位。

连续两年教学工作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在教师职务聘任和晋升制度中实行一票否决制,并及时转岗或低聘,情节严重者可提前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十一条  在教学活动及其相关工作中,由于教师直接或间接的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各种责任事故行为,学校将依据《上海政法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章   

第五十二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教务处和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