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示范教研室评选办法

发布者:张雯淇发布时间:2018-09-12浏览次数:210

教研室是开展教学活动的基层组织,在教学与改革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认真总结教研室建设、管理与改革发展的有益经验,表彰先进,激励和推动基层教学组织建设,更好地发挥教研室在规范教学管理、改革教学方式和方法、提高教学质量方面的主干作用,根据《上海政法学院“提升教学质量年”实施方案》(沪政院教字[2009]027号)安排,学校决定组织评选示范教研室。为顺利推进评选工作,特制定《上海政法学院示范教研室评选办法》。

一、评选条件

(一)基础条件

1.师德师风: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开展教风与师德建设活动,教研室成员职业道德好,热爱教育事业,乐于奉献,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教学任务:较好完成教学任务(含实践教学)和校内外监考任务。

3.各类基本教学文档完整规范,教研室活动规范。

4.教学规范和学生评价良好,且无教学事故。

(二)加分项目

1.教学效果:教学效果好。

2.教学研究:获教学成果奖;承担市级及以上教改项目;公开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

3.教学建设:有市级及以上重点课程/精品课程建设项目;教材获奖;获得优秀教学团队奖励。

4.导师工作: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所指导的学生取得良好成绩,有佐证材料。

5.科学研究:科研水平较高,科学研究成果显著。

6.教研室特色鲜明(有佐证材料)

 二、评选程序

(一)教研室申报

凡符合条件的教研室均可向所属二级学院(部)自愿申报。

(二)各学院(部)推荐

各二级学院(部)按照评选条件,认真组织初选,推荐1个候选示范教研室,提供详实的申报材料,提交教务处。

(三)专家评定

学校成立专家组,审阅材料,形成评审意见,报主管校长审定,最终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并在全校公示后发文。

(四)示范教研室每三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5个。

三、奖励办法

(一)学校对入选的校级示范教研室颁发锦旗,并为每个教研室配置1.5万元的建设经费。

(二)获奖材料存入学校业务档案。

四、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上海政法学院示范教研室评分表.docx

            上海政法学院示范教研室评选基础条件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