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2016年资产清查会计师事务所招标公告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06-06浏览次数:389

项目名称:上海政法学院2016年资产清查会计师事务所招标

项目编号:201606210

项目预算:10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虎扑足球开展2016年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沪财行【2016】14号)的要求,市财政局决定组织开展2016年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本校根据相关要求通过招标确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项目需求:

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清查基准日,进行单位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和财产清查,并出具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  清查材料核实。主要是对单位的全称、组织机构代码、单位性质、隶属关系、人员编制、人员数量及人员结构等基本情况进行核实。重点是做好对各项资产清查材料的核实工作。

2.  资产账务核对。主要是对单位截止资产清查基准日的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对外投资以及各项资金往来等基本账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实,对账相符、账证相符、账物相符情况及函证情况进行核实。

3.  资产实物盘点核查。主要是在单位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的基础上,对实物进行的盘点核实,实物盘点核实的面应为单位实物资产总量的60%以上。

4.  房屋情况的清查。主要是对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进行清查,包括核实单位账面房屋,清理单位未入账但实际占有、使用的房屋。同时,应重点关注单位的上述房屋是否存在出租、出借的情况。

5.  提交专项清查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在完成审计工作后,按时提交专项清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单位的基本情况,资产清查审计总体情况,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及资金挂账清查情况,对资产清查结果的审计意见,审计情况具体说明,重大事项披露或专项说明,以及对资产清查结果的总体评价和建议等。

6.  8月10日前完成清查审计报告。

二、资质要求:

合格投标人除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二十二条规定之外,还应满足以下资质:

1.  投标人须为具有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  投标人提供3项或以上类似资产清查项目的业绩(以合同或中标通知书为准)。

3.  须具有财政部门批准的会计师事务所法定业务执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符合《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办法》(沪会协〔2011〕62号)的相关规定,经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考核评审(复审),确定为B类及以上);

4.  投标人必须是上海市财政局中介机构数据库入选审计单位;

5.  在投标前3年内经营活动中无重大事故,且“至今没有被财政部门、国资委等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或通报过,执业行为良好;承担审计项目的签字合伙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无行业惩戒等不良从业记录”。

6.  投标人具备注册会计师人数不少于5人,以缴纳社保证明为准。

7.  本招标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投标文件的构成

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  企业资质及相应资质证明;

3.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若非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文件时须提交);

4.  上海市财政局中介机构数据库入选审计单位证明资料;

5.  投标人提供类似业绩证明(以合同或中标通知书为准)。

6.  在投标前3年内经营活动中无重大事故及 “至今没有被财政部门、国资委等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或通报过,执业行为良好;承担审计项目的签字合伙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无行业惩戒等不良从业记录” 的证明函或声明函。

7.  针对本项目需求的实施方案、质量控制措施;

8.  针对本项目要求的有效投标报价表,本项目预算为10万元,投标报价超过为无效投标;

9.   项目组人员一览表及人员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10.主要技术人员的说明(主要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

11.违约责任承诺。

12.投标人可提供给招标人的其它服务和承诺。

13.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项目评审

本项目将根据《上海政法学院采购管理实施细则》,由学校有关部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综合评审,中标结果将在学校采购招标网页公布。

五、文件递交

纸质投标文件一式三份,电子投标文件一份,密封后在封面注明项目名称,于2016-06-13前送至上海政法学院求实楼314,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如使用快件投递,只接受EMS(邮政快递),如使用其他快递造成资料遗失,学校概不负责。

 

联系人:夏星

电话:39225038

 

资产与设备管理处

2016-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