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框架协议采购实施细则(沪政院资〔2024〕117号)

发布者:潘文杰发布时间:2024-09-23浏览次数:491

各二级学院、部、处、办:

为切实保证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规范、高效、廉洁,依据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前期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学校结合实际制定了《上海政法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实施细则》《上海政法学院采购与招标项目履约验收实施细则》《上海政法学院基本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实施办法》《上海政法学院基建工程暂估价专业分包和材料(设备)招标实施办法》《上海政法学院框架协议采购实施细则》,并经2024年第17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政法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实施细则

2.上海政法学院采购与招标项目履约验收实施细则

3.上海政法学院基本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实施办法

4.上海政法学院基建工程暂估价专业分包和材料(设备)招标实施办法

5.上海政法学院框架协议采购实施细则

 

  

上海政法学院

                        2024715




附件5

上海政法学院框架协议采购实施细则

 

为规范学校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框架协议采购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和《上海政法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和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第二条 凡需执行框架协议采购的项目,由学校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处)统一组织,根据项目品目分类通过上海政府采购云平台实施框架协议采购,或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第三条 框架协议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四条 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应在学校招标管理系统内进行申购审核,审核通过后进入采购程序。

第五条 框架协议采购适用于小额零星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一)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框架协议采购项目,采购需求部门可按照本部门“三重一大”等内部控制规程,自行比选和确定框架协议内供应商,在学校招标管理系统进行项目申购时须上传会议纪要等决策文件。

(二)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限额标准以下的框架协议采购项目,按照校内采购方式选定框架协议内供应商。评审小组从价格、质量、服务等方面比选确定供应商,评审纪要上传至招标管理系统。

第六条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或超过限额标准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按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规定实施。资产处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组织公开招标,负责采购项目的委托及线上操作, 协助采购需求部门进行采购需求的沟通、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结果确认等工作。

第七条 因特殊原因需在框架协议以外进行采购的,应对照《上海政府采购云平台网上超市试运行工作方案》(沪财采〔202226号)文件规定,填报退出框架协议采购转网上超市采购申请表并附说明材料。以下两种情况可申请采购方式变更:

(一)采购需求部门证明能够以更低价格向非入围供应商采购相同货物,且入围供应商不同意将价格降至非入围供应商以下的;

(二)采购需求部门确有特殊使用需求框架协议采购入围产品无法满足其实际工作需要。

第八条 学校工作人员在框架协议采购活动中构成违规违纪违法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由学校纪检监察室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均不包含本数

第十条 本细则由学校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现有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