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部、处、办:
为切实履行招标采购人主体责任,加强对评标代表的监督管理,维护和保障学校权益,依据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前期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学校结合实际制定了《上海政法学院评标代表委派管理暂行办法》,并经2024年第24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政法学院
2024年11月22日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招标采购人主体责任,加强对评标代表的监督管理,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和保障学校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上海政法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代表是指在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等领域内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熟悉评标业务,并被聘入政府部门组建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的专业人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需要由学校委派评标代表的集中采购和代理采购项目,校内采购、部门采购和自主采购项目的评标工作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以下招标采购类项目学校应委派评标代表参与评审:
(一)依法委托给政府集中采购组织机构(如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等)实施招标采购且要求学校必须委派评标代表的项目;
(二)上级主管部门(如上海市教委等)要求学校必须委派评标代表的项目;
(三)属于学校落实“三重一大”制度议事决策范围内需要实施招标采购的项目;
(四)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以外,采购需求部门认为学校有必要委派评标代表参与项目评审的,应在发起采购申请前提请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
第六条 评标代表的抽取和使用按照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原则,由学校委托入围采购代理机构结合专业需求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规定开展评标代表相关工作。采购代理机构的遴选、管理和考核按照《上海政法学院招标委托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七条 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组织采购需求部门、采购项目审批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配合评标代表开展工作,协助评标代表完整、准确、全面地理解并掌握学校的采购意向和招标需求。
第八条 评标代表必须严格按照学校的招标需求和评审建议,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独立评审职责,不得收受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对评标过程中的个人言行负责。
第九条 学校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代表的具体评标活动。如有违反的,由学校纪检监察室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现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