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12-20浏览:160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并参照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颁发的《上海市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沪财教〔20161),为做好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和管理工作,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和积极进取,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结合虎扑nba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三条 评审组织构成和职责

(一)学校成立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和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处、计财处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以及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领导全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二)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三)具体工作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资助奖励中心实施和执行。

第四条 各学院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分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副院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研究生导师、学生代表等组成,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受理申请和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在评审过程中应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平等、协商地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如果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况,应主动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三章 奖励标准、参评依据与基本条件

第六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七条 申请资格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港澳台学生、留学生除外。

(二)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参评国家奖学金。

(三)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四)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等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但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延期毕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五)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第八条 参评依据

(一)新生根据入学成绩以及本科阶段的突出成绩和表现参加评选,二、三年级的研究生按照在校成绩和表现参加评选。

(二)学术型研究生的评审标准偏重于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评审标准偏重于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第九条 参评学生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恪守学术规范;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专业能力或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校依据各学院研究生培养规模,分配由上海市教委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

第十一条 每年9月份,由研究生本人向所在培养学院的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交1份由正高职称专家填写的推荐信、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单、本学年科研成果及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各二级学院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应经评审委员会讨论审议通过后,提前向本学院全体研究生公布。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学院学术委员会、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评审委员会在确定本学院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

第十四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的汇总工作,提出全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的建议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经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上报校长办公会讨论。

第十五条 获奖研究生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应取消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资格: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或保留学籍。

第十六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二级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果学生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国家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原则上不能与财政拨付设立的其他同类奖励兼得。

第十八条 学校收到国家奖学金后,应在每年12月之前将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 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单位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 在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结束后,如果发现评奖学年曾有弄虚作假、违纪违规或其他不符合规定者,应取消其国家奖学金荣誉,并追回已发放的奖学金奖额。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自20199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