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学院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01-17浏览次数:1860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的教学科研工作,促进学院学术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根据学校相关政策,制定本制度。

一、院学术委员会的定义

学术委员会是高等学校内部设置的对教学、科研方面的学术问题进行评议、决策的学术机构。院学术委员会是在院长领导下的学术性评议、决策机构。

二、院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院学术委员会由院领导和本院的专家、教授和教研室主任组成。院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但连任人数不得超过上届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三、院学术委员会的议题

院学术委员会的议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共同研究确定。主要包括:

1.审议本院学科、专业的设置。

2.审议本院教学、科研计划方案。

3.评定本院教学、科研成果。

4.组织院内学术报告会,推动学院及教研室开展学术活动。

5.教学指导工作。

6.研究落实学校规定其他任务。

 

 

四、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召开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工作需要时可以随时召开。

院学术委员会必须按照国家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充分发扬民主,倾听专家、教授的意见,按规定作出决定。

院学术委员会议,必须有专人负责记录。会议决定的事项,必要时要形成正式文件,经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印发。

会议决定的问题,应有专人负责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向主要负责人报告。

本规则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刑事司法学院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