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司实务大讲堂“诈骗类案件裁判思路”讲座举办

发布者:裘欣璐发布时间:2023-10-25浏览次数:52

 1024日晚,由刑事司法学院主办的“刑司实务大讲堂:诈骗类案件裁判思路”讲座在B4-202举办。本次讲座的主讲人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罗开卷,由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彭文华主持。与谈人为刑事司法学院刘崇亮教授、骆群副教授、王娜副教授以及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康烨律师。二百余名师生参加了本次讲座。本次讲座得到了上海高校东方学者(特聘教授)项目的资助。


  在主讲环节,罗开卷首先在诈骗数额的认定规则中指出,诈骗数额应为被害人遭受的直接损失数额,而当诈骗数额难以认定时,基于被害人的损失是具体的、明确的且有证据证明的,则可以被害人损失数额进行认定。同时也介绍了当被害人损失数额高于或者低于诈骗数额时的处理规则和办法。对于诈骗成本扣除,罗开卷从支付给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诈骗成本、支付给被害人的货币、财物是否具有利用可能性等方面,结合生动的案例,进行了详细说明。在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的定罪与量刑中,罗开卷指出,诈骗共犯与掩隐罪、帮信罪的区分、提供银行卡及帮助取款的性质认定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认定规则,把握被告人对于犯罪行为明知的内容以及明知的程度。同时,罗开卷也对为电信网络诈骗实施“引流”行为的性质认定以及集团性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首要分子与主犯的诈骗数额认定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他表示,主从犯的认定,不仅需要综合考虑他们在具体犯罪中所扮演的角色、地位和作用,有时也需要考虑量刑平衡。对于“资金操控型”非法证券期货交易犯罪,罗开卷表示要将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作为此类犯罪的定罪思路,同时分析了在实践中办理此类案件的认定规则,指出应当从平台资质、交易的真实性、犯罪手法是否采用了欺诈手段、投资者主观认知四个方面进行审查。最后,罗开卷分析了骗取财物后进行抵押或者典当的罪数及涉案财物的处理,并表示这类案件在实践中较为常见,虎扑足球其如何定性、是一罪还是数罪上仍存在争议,但基于被告人都是出于变现的目的,认为此类案件中的抵押,通常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


在与谈环节,彭文华强调一定要关注诈骗犯罪这类新型犯罪,并以走私文物与故意损毁文物、行贿罪与受贿罪的量刑为例,指出当前罪刑关系的立法问题,并强调法官的价值判断的重要性。刘崇亮表示对罗开卷主从犯认定观点的认同,并指出丰富的司法实践背后是扎实的理论基础。骆群提出,在一些诈骗犯罪中,诈骗成本是为了引诱被害人,引诱会导致诈骗的成功率不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同,因此在这种情况中,在量刑上不扣除诈骗成本是否更为合理。王娜指出,诈骗类犯罪已经成为了如今主要的犯罪类型之一,同时也折射出了如今的社会形态以及信息网络的发展,随着这样的发展,我们是否可以对一些传统诈骗罪观念作出反思。康烨律师再次强调了罗开卷所提到的司法裁判者要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同时还要兼顾公平正义和社会效果,表示辩护人不仅要站在当事人的角度考虑问题,在更高维度上同样也要站在司法的立场,这样才能得到裁判者的认同,才最终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主讲人及各位与谈人在讲座中的精彩发言,赢得了在座师生的高度认可,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何佳龄、吕小红撰稿  张晓敏摄影

                                              刑事司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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