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司实务大讲堂“洗钱罪的司法实务问题解读”讲座举办

发布者:裘欣璐发布时间:2023-11-01浏览次数:12

1030日晚,由刑事司法学院主办的“刑司实务大讲堂:洗钱罪的司法实务问题解读”讲座在B4-202举办。本次讲座的主讲人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长、三级高级法官潘庸鲁,由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彭文华教授主持,与谈人为刑事司法学院刘崇亮教授、骆群副教授以及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副主任张西东律师。二百余名师生参加了本次讲座。本次讲座得到了上海高校东方学者(特聘教授)项目资助。


在主讲环节,潘庸鲁首先介绍了我国洗钱罪的基本概况,他指出洗钱是通过特殊方法将犯罪所得的赃款干净化、合法化的行为,同时分析了洗钱的目的、特征以及洗钱行为主要的表现层级。随后,潘庸鲁从具体问题入手,深入剖析了洗钱罪相关的司法实务问题。在如何理解洗钱罪的客观行为中,他表示要对提供资金账户行为中的资金账户做广义理解。对洗钱罪是否需要上游犯罪判决之后才能认定这一问题,潘庸鲁认为,洗钱罪的成立应当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认定前提,上游犯罪是否既遂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对于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区分,他指出应当以两罪的立法宗旨以及明知的心理状态作为区分的标准。在洗钱罪主观明知的理解和把握中,潘庸鲁提出了确定的故意看主观,概括的故意看客观的观点,而明知的程度应分为确定知道、应当知道、可能知道三种类型。最后,对于如何排除他洗钱行为与上游犯罪共犯的问题,潘庸鲁表示事前、事中有无通谋是区分洗钱罪与上游犯罪共犯的关键。


在与谈环节,彭文华和刘崇亮表示了对潘庸鲁观点的赞同。同时,刘崇亮从实质解释、同类解释的角度指出逃汇罪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在法益侵害上存在的争议。骆群则提出了对洗钱罪主观认知的认定规则即确定的故意看主观、概括的故意看客观的看法。张西东从洗钱罪的定性问题是应采取行为说还是罪名说、上游犯罪与下游洗钱罪单独评价以及量刑等方面谈到了自己的体会。最后,潘庸鲁对各位与谈人提出的疑问进行了回应。


此次讲座,内容丰富、讲述生动。主讲人及各位与谈人的精彩发言使同学们获益匪浅。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吕小红、何佳龄撰稿  余嘉琪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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