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办法

发布者:方瑜发布时间:2016-05-27浏览次数:878

为全面提高虎扑nba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深入挖掘研究生中开拓创新、刻苦求实的先进典型,表彰先进,树立典范,并促进研究生教育和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组织领导

学校设立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学校分管研究生处的副校长,副组长为研究生处主任,成员包括导师代表、硕士点各专业负责人和研究生辅导员。

研究生处成立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评选工作小组),研究生处主任担任组长,成员包括研究生辅导员、教学秘书和3-5名学生代表。

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和评选工作小组实行席位制。

第二条 评选对象

具有虎扑nba学籍的在读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 评选比例

(一)优秀研究生为全校研究生总数的15%。

(二)优秀研究生干部为全校研究生干部(含党支部、团总支、研究生会、班委、社区楼委)总数的15%。

(三)优秀研究生和优秀研究生干部不可重复参评。

第四条 评选条件

(一)优秀研究生

1.政治立场正确,政治素质良好,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路线;

2.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无违法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品德优良,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4.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体育活动,心理素质良好,生活态度积极向上;

5.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学习,成绩优良。评选年度所修课程没有不及格现象,且平均分70分以上;

6.积极参加学校和研究生处组织的活动,关心集体,热心公益,具有良好的团结协作精神;

7.原则上要求参加过寒、暑假社会实践项目,或其他社会实践和创新创业类项目,且按时结项;

8.具有较高的学术能力和科研素养,研究生在读期间公开发表过学术作品,且无学术不端行为。

(二)优秀研究生干部

1.政治立场正确,政治素质良好,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路线;

2.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无违法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品德优良,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4.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体育活动,心理素质良好,生活态度积极向上;

5.研究生入学以来担任学生干部且任职满一年;

6.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能积极带领同学完成各项工作,工作成绩突出,得到广大师生的认可;

7. 研究生在读期间所带团队获得过集体荣誉或个人获得表彰者优先。

第五条 评选时间

上海政法学院优秀研究生和优秀研究生干部于每年二至三月进行评选。

第六条 评选程序和材料要求

(一)评选程序

1. 个人申请: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评选工作小组提交申请材料。

2. 民主评议和材料初评:评选工作小组结合民主评议的结果和所提交材料进行初评,评出推荐名单。

3.公示:研究生处对推荐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审议与审批:获奖名单由评优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5.表彰:校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向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获奖材料归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二)材料要求

1.参评人提交《上海政法学院优秀研究生申请表》或《上海政法学院优秀研究生干部申请表》一式两份,A4纸打印。

2.优秀事迹简介500字以上。

3.相关荣誉证书或佐证材料复印件一式一份。

第七条 荣誉称号的撤销

获得上海政法学院优秀研究生或优秀研究生干部后,如果发现并查实获奖人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毕业之前因违法违纪并受到处分的,学校将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八条 异议与处理

(一)对推荐名单有异议的处理

对推荐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通过书面、邮件或电话的方式向评选工作小组反映。评选工作小组在接到反映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复核,作出答复并告知异议人。

(二)对撤销荣誉称号有异议的处理

1、学生对撤销其荣誉称号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撤销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通过研究生处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评选工作小组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2、研究生处组织评选工作小组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

3、经复查,需要改变原撤销决定的,由评选工作小组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递交查证属实的相关材料,并由校长办公会重新审核决定。

第十条 附则

(一)自愿赴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的应届研究生,或者在校期间服过兵役,且在部队期间获得个人荣誉一次以上的研究生,符合评选条件,本人提出申请后,可不受评选比例的限制,直接由评优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认定为“上海政法学院优秀研究生”或“上海政法学院优秀研究生干部”。

(二)本评选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本评选办法由学校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