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
第一条 制定目的、依据
为维护良好的学术道德,规范基本学术行为,监督并惩处各类学术失范行为,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虎扑足球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及《上海政法学院硕士学位管理工作细则(试行)》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适用对象
本规定适用于上海政法学院各类研究生,包括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在职攻读专业学位人员、同等学历申请学位人员、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员以及在读期间存在学术失范行为的已离校研究生。
第三条 学术规范和基本学术规范的界定
学术规范是保障学术研究活动正常有序进行的一系列规则、制度和行为准则的总称,包括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以及学科专业共同遵守的科学研究、论文写作、学术引文、学术评价等诸多方面的规范。
研究生在各项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必须遵守学术规范的最基本要求,包括:
(一)充分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和知识产权,合理使用引文或引用他人成果,使用他人的成果不应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核心部分;
(二)严格遵守相关专业领域的基本写作、引文和注释规范。引用他人的成果、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是否发表,均应注明出处。引文原则上应使用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凡转引他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三)承担学位论文和其他学术著作发表的相应责任。成果发表时,具实署名;合作成果发表时应征得合作者的同意;
(四)遵守实验室的相关规章制度,规范操作,规范使用实验器材和原料;
(五)凡保密的科研成果在发表和使用时须遵守国家相关规定;
(六)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规范。
第四条 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列举
研究生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一)编造或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引用资料及调查结果;
(二)以不正当手段将他人作品或工作的全部或部分据为己有,引用他人著述而不加注明等抄袭、剽窃行为;
(三)由他人代写或代替他人撰写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提供虚假论文发表证明,编造学术经历,向研究资助人谎报研究结果等弄虚作假行为;
(四)发表论文时未如实署名,或发表时未征得合作者同意;
(五)采取伪造或涂改等手段制作推荐信、鉴定意见、评阅意见、成绩单等有关个人学术情况的证明材料;采用不正当手段干预并影响学业成绩与各种奖励的评定,干预论文评阅或答辩等;
(六)违反实验操作规定,故意损坏实验器材或原料,或私自将危险性实验用品带出实验室等违反实验安全的行为;
(七)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八) 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的行为。
第五条 对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处理措施种类及其择定的考量因素
研究生如发生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一经查实,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或校长办公会视情节、后果轻重及本人态度,分别给予如下学业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学业处理包括责令限期改正、批评教育、取消成绩、延期答辩、暂缓学位授予、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授予等;
(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第六条 学位论文违背学术规范和非学位论文违反学术规范的处罚依据
研究生在学位论文工作中有严重违反学术规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上海政法学院硕士学位管理工作细则(试行)》 的相关规定不予授予硕士学位;已经授予学位的,由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程序撤销其学位。 其他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参照《上海政法学院本科学生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政法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界定及处分细则》等学校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条 负责受理举报或投诉并决定调查的机构
研究生部负责受理对研究生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举报或投诉,研究生部常务会议决定是否正式开展调查。
第八条 专门调查小组的成立与初查
对决定正式展开调查的举报或投诉,由研究生部委托相关学院(系、所、中心)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调查并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相关学院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需要组织不少于3人的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对学术失范行为的调查。工作小组成员可以变更,也可邀请校外专家参与。但与举报或投诉有关联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不得参与工作小组。
第九条 正式处理决定的作出程序
工作小组调查完毕应形成书面调查报告。相关学院(系、所、中心)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工作小组的调查报告提出初步的书面处理建议,并将调查报告和书面处理建议一并送交研究生部。研究生部审核后根据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报告,报校长办公会或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正式处理决定。
第十条 调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的送达与异议
调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如对调查结论和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之内进行复议并将结论通知当事人。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或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一条 调查资料的保密
所有相关参与人员有责任对调查资料进行保密,以保证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和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十二条 解释权归属
本规定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生效时间
本规范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