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评价办法

发布者:方瑜发布时间:2021-11-29浏览次数:1113

沪政院研〔2021〕22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需要,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投入研究生教学工作,提高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提升研究生培养水平,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目的

(一)以评促教,引导教师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

(二)优化研究生课程设置,使不同类型研究生的知识结构更趋合理;

(三)增强授课教师的教学责任心,在全体授课教师中形成良好的教学氛围;

(四)促进研究生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更好地适应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发展要求。

第三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评价原则

(一)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专家评价、教学对象评价作为衡量教学产出质量的核心评价标准,严格按照评价流程,通过科学合理的评价程序、方法、技术,实施教学评价,达到评价目的;

(二)评价标准明确、公平,评价过程和评价结果公正、公开。

第四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评价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坚持自评为主兼顾其他,坚持教学过程评价和教学效果评价相结合,包括授课教师自评、教育督导评价、同行专家评价与研究生评教等方式。  

第二章  评价机构

第五条  研究生教学质量评价采用建设、管理、评价三分离模式,学院、研究生处、教学质量督查与评估办公室分别承担相应的研究生教学质量评价工作。

第六条  学院职责

(一)开展学院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的日常工作;

(二)对本学院开设课程的评价指标进行调整及确定;

(三)根据学科评价、评优及教育改革需要,自主开展研究生培养质量专项评价、同行专家评价。

第七条  研究生处职责

(一)制定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评价标准或督查要素;

(二)提出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评价常规需求或专项需求;

(三)与学院、有关部门共同对评价结果进行改进。

第八条  教学质量督查与评估办公室职责

(一)组建研究生教育督导队伍;

(二)组织实施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督查与评价,并对督查与评价工作进行日常管理;

(三)组织实施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专项督查与评价。

第三章  评价的实施

第九条  研究生课程评教应从教师投入、教学控制、产出质量等方面确立评价体系,从教师履职、师德师风、课前准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以及教学产出效果等方面进行评价,具体评价内容与量化表现可记载于《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评价表》等评价材料。

授课老师需对教学情况进行自我评价,自评时段为完成三分之二教学任务后的阶段。自评的内容包括: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效果、学生出勤情况以及教学改进的方案等。

第十条  评价范围为所有研究生课程。评价对象为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教师,如同一门课由多位教师授课,将分开对教师进行评价。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不同的教学周期内对不同的课程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  研究生评教一般在课程教学任务完成三分之二后进行,研究生需在研究生信息系统中进行网上课程评价或线下问卷评价。每门课程须经四分之三以上的应参与研究生评教,评教结果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有关学院应落实研究生教育教学中的教研室听课、导师组听课、学院领导听课。学院组织听课的覆盖度应不少于开课数量的20%,其中学院(部)院长、副院长每年度听课2—3次,每次1学时以上;教研室主任、导师组每年度对教研室开设、导师组所属的每门课程听课3-4次,每次1课时以上。在开学初、期中、期末等重要节点时期,有关学院应集中开展相关教学活动质量检查、抽查。

第十三条  教学质量督查与评估办公室可以根据教学实际情况,组织相关学科专家三人以上,对研究生课程进行专家评价。专家评价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与教学对象评价同时进行;同时进行的,应当综合确定评价结果。同时可以组织专人对研究生课程授课情况进行抽查,对研究生课程教学秩序、教学规范、教学质量、考试秩序等进行督查评价,对教材、教学大纲、教学课件以及课程考试材料等进行督查评价。

在有关听课、检查、抽查中,发现有异常情况或涉嫌教学事故的情形,应及时通报相关学院及导师组,由学院提出拟处理意见后报研究生处复核,提交学校处理。

第四章  评价结论的运用

第十四条 教学质量分为五个等次: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合格(60—69分)、不合格(59分以下)。

第十五条  学校结合授课教师自评、督导评价、研究生评教、专家评价和职能部门抽查情况,确定课程的最终评价结果。

第十六条  学院与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分析课程教学评价结论和最终评价结果,并据此调整和改进研究生培养教育工作。

第十七条  学院与有关部门应将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及时反馈给任课教师,并持续跟踪改进情况。授课教师可通过研究生信息系统查看评教结果和其他反馈意见,作为调整与改进教学的参考。

第十八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评价结果作为设置和调整研究生课程、修订培养方案或培养计划的依据之一。

原则上根据每三年的教学评价结果,并结合其他要素综合评定,对研究生课程进行调整,包括取消课程、调整教学内容、优化教学方法等等。

第十九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评价结果应当作为研究生教育专项项目申报、导师聘期考核等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评价结果作为选聘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的重要依据,对于连续两(班)次评价不合格的教师,两年内不能担任相应课程的教学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上海政法学院教学督导组工作细则(修订)》(沪政院教〔2016〕249号)执行。

学校党政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与研究生课程听课与教学质量评价的,依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和教学质量督查与评估办公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