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发布者:方瑜发布时间:2021-11-29浏览次数:1033

沪政院研〔2021〕22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研究生教育教学过程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严肃性,维护教学管理秩序,妥善处理教学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虎扑足球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虎扑nba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教学事故是指在研究生教育过程中,因任课教师、研究生导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保障工作人员及各级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故意或过失违反有关规定,直接或间接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质量、学校声誉等受到影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学校外聘教师涉嫌教学事故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根据其情节,分别予以通报批评、扣除一定比例课时费、解聘等处理。

第三条  研究生教学事故依据其情节和造成的后果分为:Ⅰ级事故、Ⅱ级事故和Ⅲ级事故三个等级。

(一)Ⅰ级事故(重大教学事故)是指在研究生教学活动及其相关工作中,由于当事人因故意或过失违反有关规定,直接或间接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受到重大影响,并造成重大后果的行为。

(二)Ⅱ级事故(严重教学事故)是指在研究生教学活动及其相关工作中,由于当事人因故意或过失违反有关规定,直接或间接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受到严重影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Ⅲ级事故(一般教学事故)是指在研究生教学活动及其相关工作中,由于当事人因故意或过失违反有关规定,直接或间接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受到一定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涉嫌教学事故行为或事件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或事件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各类研究生教学事故按附件《上海政法学院研究生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表》所示情节进行认定,并确定相应等级予以处理。有关行为或事件在表中未列入的,但经学校有关部门初查,认为对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后果,应当依照本办法处理的,在当事人所在学院或部门进行核实后,由研究生处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学校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或学校授权的专门会议审议处理。

研究生教学事故的调查、核实与认定等程序,与有关学院、部门负责人或审议机构成员存在利益冲突或属于直接当事人的,相关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章  研究生教学事故调查与认定程序

第五条  当事人、发现人或知情人发现涉嫌教学事故情形的,应立即向所属学院、部门与研究生处报告。研究生教育督导或其他专项工作专家在教学质量督查与评价过程中发现涉嫌教学事故情形的,应及时向教学质量督查与评估办公室与研究生处报告,有关职能部门接报后及时向学院反馈。

上述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不报告或不及时报告,导致教学事故未得到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六条  当事人所属学院或部门接报后,应立即了解事故情况,对有关情形进行初查。并在接报后7个工作日内将初查情况报告以及拟处理意见,同时附加当事人书面陈述材料,一并送交研究生处。

第七条  研究生处对初查情况报告等相关材料进行汇总核实,牵头召开专题会议或部门会议讨论拟处理意见。对Ⅲ级事故提出等级认定和处理的建议报分管校长审批处理。级与事故提出等级认定和处理的建议,报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集体研究,研究结果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有关处理决定由分管校领导签发处理决定书。

第八条  当事人对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若当事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异议,可在接到教学事故处理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研究生处提出书面申诉。研究生处将该申诉提交学校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进行复议,学校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结论。申诉及复议期间,不影响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当事人或其所在单位经通知未按时提交材料的,丧失异议权及申诉权,视为其对教学事故嫌疑的行为无异议,研究生处汇总已掌握的材料提交有关流程处理。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九条  Ⅲ级事故的处理:

(1)学院或部门内通报批评;

(2)事故责任人不能参加当年度各类先进评选;

(3)在事故责任人当年度考核时扣除5分/次。

第十条  Ⅱ级事故的处理:

(1)学院或部门内通报批评;

(2)事故责任人不能参加当年度各类先进评选;

(3)在事故责任人当年度考核时扣除10分/次。

第十一条  Ⅰ级事故的处理:

(1)全校通报批评;

(2)事故责任人不能参加当年度各类先进评选,取消当年度职务、职称晋升资格;

(3)在事故责任人当年度考核时扣除30分/次。

(4)对认识态度差、影响恶劣的责任人,建议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或纪律处分、调离工作岗位或解聘。

第十二条  一年度内学院或部门发生Ⅰ级事故或累计发生3起以上事故的,取消年度内先进评选资格。

涉及学院两级管理教学类特别扣分项的,依照《上海政法学院深化校院两级管理改革指导意见》(沪政院委〔2020〕38号)或其他有关两级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教学事故处理决定等材料一式四份,一份留存研究生处;一份送当事人所在学院或部门;一份送人事处,作为当事人考核、评聘、晋级等工作的依据;一份送发展规划处,作为两级管理考核等的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与教学质量督查与评估办公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解释。

 

 

 

附:上海政法学院研究生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表

A.教学类事故

等级

A1

在教学活动中违反党和国家教育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师德师风或进行传教宣扬迷信言行

在教学活动中,违背公序良俗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言行

在教学活动中未能传播优秀文化,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的

A2

体罚或侮辱研究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A3

无正当理由,擅自缩减教学计划规定的课时数2课时以上的;

无正当理由,擅自缩减教学计划规定的课时数4课时以上的

A4

无正当理由上课迟到5分钟以上,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上擅离教学岗位5分钟以上的。

无正当理由,一学期内,教师上课迟到5分钟以上、提前下课5分钟以上或擅离教学岗位5分钟以上、不满一节课的情形达2次以上不满4次的。

无正当理由,一学期内,教师上课迟到5分钟以上、提前下课5分钟以上或擅离教学岗位5分钟以上、不满一节课的情形达4次以上的。

A5

并非不可抗拒的原因擅自缺课的。

A6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擅自变动上课时间、地点或由别人代课

一学期内,未按规定履行手续,擅自调课2次以上或请他人代课2次以上的

变动教学计划后未按规定及时补课达2课时的

变动教学计划后未按规定及时补课达4课时以上

A7

不服从各级教学安排,

1) 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

2) 严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造成一定后果的。

3) 严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A8

教师在课堂教学或其他教学活动中使用通讯工具,影响教学的

A9

未经教研室同意,舍弃教学大纲规定的课程内容1/4以上的。

授课背离教学大纲或教学计划,授课内容脱离培养方案,严重影响教学质量的

消极授课,大量借用未经许可的网络资源播放,主讲人不予讲解、极少讲解或敷衍讲解,造成不良影响的。

A10

教师在课堂上疏于研究生管理,发生研究生随意进出教室或者在课堂上饮食、玩(打)手机、喧闹导致课堂秩序混乱的。

A11

课程考核材料要求的课程整个学期未布置考核的。

A12

未按规范要求布置和审阅课程考核材料,情节严重的。

A13

因教师错误指导擅离岗位或玩忽职守,在教学过程中造成公私财产损失或研究生受伤:

1)财产损失500元~1999元或研究生必须就医的;

2)财产损失2000元以上或研究生必须住院的。

 

 

A14

一个教学班遗失1份以上试卷或其他研究生课程考核材料的。

一个教学班遗失5份以上试卷或其他研究生课程考核材料的。

遗失一个教学班的试卷或其他研究生课程考核材料的。

B.考核与成绩管理类事故

等级

B1

未按要求完成命题,影响考核正常进行的。

B2

 

考核命题违反规定或试题出错:

 

1)影响考核正常进行的;

2)致使考核无法正常进行或严重影响研究生考核成绩的。

B3

试卷命题、印刷、传送、存放等过程中,泄露试题:

1)过失造成试题泄密,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未影响考核正常进行的;

2)过失泄题,责任人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影响考核正常进行的;

3)故意泄题的。

 

B4

试卷未准备好或考务人员没有履行职责:

1)影响考核进行的;

2)致使考核无法正常进行的。

 

B5

教师在非教学因素作用下提高或压低研究生考核成绩或不按参考答案随意批改:

13-10分;

210-20分;

320-30分的;

 

B6

考核评分以后,无法提供研究生考卷:

114份的;

25份以上的;

3)在督查抽查时,有关当事人不能提交其他抽查材料5份以上的。

 

B7

研究生教育质量督查抽查后,“综合评分”被判定为不及格情节较重的

2)研究生教育质量督查抽查后,“综合评分”被判定为30分以下

B8

教师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课程考核成绩或材料,逾期10个工作日以上,影响培养材料归档或汇总的。

B9

考核成绩提交后需要更改研究生成绩:

1)一个教学班有24名的;

2)一个教学班有5名以上的。

 

B10

考核后收回考核材料数与参加考核人员不相符:

112份的;

23份以上的。

 

B11

监考教师没有履行职责的,或在监考过程中有聊天、听耳机、看书报、批作业等不尽职行为的。

B12

主、监考教师对考场中违纪或作弊事件隐匿不报的。

主、监考教师放任作弊或协助作弊的。

B13

擅自改变考核时间或延长考核时间10分钟以上的。

B14

在考场上向研究生提示暗示答案的。

B15

试卷试题或参考答案出错:

 

15%14%的;

215%以上的。

B16

监考教师开考后迟到5分钟(含5分钟)以上的。

B17

监考教师无故缺席的。

B18

监考教师在监考过程中擅离考场5分钟以

监考教师在监考过程中擅离考场10分钟以上的

B19

教师未按评分标准阅卷,试卷评阅误判、错判5%以上,或登录成绩错差率5%以上,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C.教学管理类事故

等级

C1

未经同意,安排未取得任课资格的人员上课的。

C2

教学任务单未下达给任课教师,影响教学的。

C3

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未能在接报后15分钟内妥善解决:

1)涉及研究生1099人的;

2)涉及研究生100人以上的。

 

C4

因课表或通知失误造成教师未及时到课,致使空堂10分钟以上的。

C5

放假或全校性活动的教学调度安排不当造成教学秩序混乱,或通知未及时发放造成未予执行的。

C6

出具的成绩证明等材料有差错的。

C7

因管理部门的责任使研究生在开学第2周后尚未得到教材的。

C8

单课教材库存超过年用量5倍,且在200册以上。

C9

单课教材错购,价值(以原价计)在3000元以上。

C10

有关部门或责任人对发生的重大教学事故有意隐瞒,或未能及时处理,造成重大影响的。

C11

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对研究生教学管理中发生的重大事件隐瞒不报,或没有履行管理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C12

档案管理混乱(含成绩、试卷、研究生档案、教学档案等):

1)档案错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2)遗失一个教学班的有关档案;

3)遗失二个以上教学班的有关档案。

 

C13

教学管理人员发生漏(少)装试卷3份以上且影响正常考核的。

C14

学院(部)教研室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内延迟上交教师排课、排考任务情节较重的

C15

审查不认真,错发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

漏发

给不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办理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

 

I

C16

未按时准确上报研究生注册情况、毕业生信息或对上报的信息不及时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D.教学保障类事故

级别

D1

并非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班车迟到,影响上课或其他教学活动10分钟以上的。

D2

因管理不当,造成班车迟到,影响上课或其他教学活动:

1)一年度内累计6-10次的;

2)一年度内累计11次以上。

 

D3

教学设备损坏,有关管理人员未及时报修或及时修理,影响教学的。

D4

当事人过错造成:

1)一个班以上的研究生上课或其他教学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的;

2)一个班以上的研究生上课或其他教学活动无法进行

 

D5

管理不善,多虎扑nba设备丢失,严重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的。

D6

教学设备损坏已报修,但2天内未修理或未采取有效措施,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的。

E.指导类事故

级别

E1

未对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毕业或学位论文进行有效审核,研究生违规参加论文开题、预答辩、盲审、答辩等,造成严重后果的。

E2

指导过程中违反工作职责,弄虚作假,出现学术不端等行为,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

E3

不按规定提交学位论文评阅意见等相关材料,造成严重后果

E4

课程论文、项目研究外出调研、实习实践、请假申请等指导工作中不尽职尽责,造成不良影响的。

课程论文、项目研究外出调研、实习实践、请假申请等指导工作中不尽职尽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未按要求对研究生进行定期指导或未认真对学位论文进行审核,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

E5

未按培养方案要求尽责审阅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影响研究生培养进程的。

注:本中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