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审计专业硕士(MAud)研究生导师选聘办法

发布者:方瑜发布时间:2023-03-27浏览次数:10

沪政院研〔2023〕38号

 

为适应审计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的需要,建设一支高水平的审计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队伍,保证审计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办公厅虎扑足球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并参照《教育部虎扑足球做好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上海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结合虎扑nba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选聘原则

第一条  虎扑nba审计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选聘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选聘审计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选聘审计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要有利于保证和提高审计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改善导师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和层次结构,有利于提升审计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应用实践能力;

(三)遴选和聘任审计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必须坚持思想道德与业务考察相结合,具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和丰富的教学经验,特别突出对实践经验和专业技术能力方面的要求。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二条  审计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治学严谨,作风正派,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所从事的教学研究领域属于虎扑nba当年确定列入招收培养审计专业硕士研究生计划主修方向的学科、专业领域;

(三)熟悉专业学位教育的性质、特点和培养目标,掌握相关专业学位教育的培养方法,了解本专业学位教育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能独立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开展相关领域研究;

(四)校内导师必须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能承担多数本专业课程教学和实习督导任务。

具有博士学位但不具备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任教师申报审计专业硕士研究生校内导师的,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中级职称;

2.近三年来在CSSCI核心期刊正刊(或校科研处认定的C2级别期刊)发表相关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含2篇),或承担省部级课题1项,或出版专著1部;

3.在审计实务方面经验丰富。

(五)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熟悉本学科、专业科研工作的前沿情况和发展动态,独立从事创造性的学术研究,且具有在本学科、专业工作实践中寻求科研课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六)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有独立开设或联合开设审计专业硕士研究生课程的能力:

1.具有与虎扑nba审计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相关的学科、专业的本科教学经历,且近三年无教学事故;

2.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或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本学科、专业科研工作的前沿情况和发展动态,能独立从事创造性的学术研究,具有在本学科、专业工作实践中寻求科研课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能够独立开设或参与一门(含一门)以上审计硕士研究生课程。

第三条  审计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选聘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选聘程序

  审计专业硕士研究生理论导师的选聘程序按照《上海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虎扑nba教师已具备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且其研究领域、科研成果与虎扑nba当年确定列入招收培养审计专业硕士研究生计划主修方向的学科、专业领域相一致,可以兼任一个审计专业硕士研究生主修方向的校内指导教师。

第四章  硕士生导师的职责

  审计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学校的安排参与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命题、阅卷、复试等有关工作;

(二)参与制定本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课程建设以及教学大纲;

(三)承担硕士研究生的教学工作,制定本人所指导的硕士研究生的个人业务培养计划,定期指导、检查学生的课程学习、课题研究及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指标的执行情况;

(四)指导并审定本人所指导的硕士生的学位论文写作计划,做好论文评阅、答辩工作,提出答辩与否的推荐意见;

(五)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关心硕士研究生的成长,定期与学生沟通,深入了解情况,引导硕士研究生树立严谨的治学态度和崇高的敬业精神;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做好学生的管理工作;

(六)研究、总结硕士研究生教育和学位工作的规律和经验,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完善培养措施和方法,保证硕士研究生教育和学位工作质量;

(七)履行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其他

  审计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聘期为三年,聘期内表现优良者,经本人申报、导师组推荐,可以续聘。

审计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续聘,需向学校研究生处提交选聘条件所规定的材料,交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批,通过后报研究生处备案。

  审计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的职责、管理、考核和培训等事项,参照《上海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二级学院可据此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